广东,一网友称自己的侄子在驾车行驶到环莞快速虎门段时,由于高架桥由四车道突然变为三车道,侄子避让不急从高架桥上直接冲了下去,车内人员出现伤亡。事发后,当地有关部门表示这是一起特大事故,已经成立专班调查和善后。
视频中,涉事高架桥有一个四车道,而在最外侧车道的尽头,竟然是一个断头路,而从高架桥下方往上看,有一个特别明显的断裂痕迹,而有关部门表示听说了这起事故,是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但是人员伤亡具体情况自己不清楚。
事发后,有人说,这样的断头桥是怎么通过验收的?留下了一个这么大的危险?也有人说,这就是设计缺陷,平时管理也不到位,尤其是对于新手或者是外地的司机,很容易因为不熟悉路况出事,这样的事情本可以避免。
也有专门标出了事故路段的鸟瞰图,如果是从底下辅道上来的车,这么长的辅路不赶紧并道,一直长时间靠右行驶,不出事才怪,就算没有下去,等到临近尽头的时候突然并道,也是对主道正常行驶的车辆带来很大的危险。
那么问题来了,就算是司机不小心或者是开车分心导致的事故,那么,高架桥的管理方有没有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次事故中,如果高架桥管理方在道路设计、维护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标准设置足够的车道渐变段,导致驾驶员难以提前做出安全反应,那么管理方很可能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比如,若经调查发现,四车道变为三车道的过渡区域过短,不符合相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且没有提前设置醒目的 “车道缩减” 警示标志,使驾驶员在高速行驶中来不及应对,管理方就存在过错。
在此情况下,受害者家属有权要求管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可能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从行政管理角度看,高架桥管理方负有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职责。若因管理不善导致事故发生,可能面临行政部门的问责。
依据《公路法》相关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如果管理方未履行好养护、管理职责,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责令改正、警告等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也可能面临内部的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等。
如果事故的发生被认定为管理方的重大过失,且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管理方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最终责任如何承担,高架桥管理方要如何担责,还是要看最终的调查结果。不过,我们希望通过此次事件,能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管理和监督机制,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