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孙女士逛街累了,进一家冒菜小火锅店吃饭。她随手把手机放在电磁炉操作面板位置,转身拿菜时衣袖碰到开关,手机冒烟报废。孙女士找店家赔偿,店家觉得冤,称监控显示是孙女士粗心。孙女士却认为店家没提醒,双方争执不下。媒体多次调解,店家为不影响生意,最终赔了800元,可这责任到底该谁担的争议并未停止。
据5月28日大庆广电绝对现场报道,孙女士逛街逛得腿都酸了,肚子也咕咕叫,就想着找个地方好好吃一顿。她瞧见路边有家冒菜小火锅店,热气腾腾的,看着就很有食欲,便抬脚走了进去。
孙女士找了个位置坐下,顺手就把手机往桌上一放,起身去挑菜了。她心里还盘算着,等会要选点啥好吃的。
可她万万没想到,这随手一放,就惹出了大麻烦。原来,她放手机的位置,正好是电磁炉的操作面板。
孙女士转身去拿菜的时候,衣袖不经意间碰到了电磁炉的开关。“滋滋”几声,电磁炉启动了,紧接着,一股青烟从手机那儿冒了出来。
孙女士听到动静,赶紧回头一看,顿时傻眼了,自己的手机正冒着烟,屏幕也黑了,明显是报废了。
孙女士又气又急,直接找到店家要求赔偿。她觉得,这事儿店家得负责,肯定是他们没做好提醒,才让自己吃了这个亏。
店家一听,觉得特别冤枉,赶忙调出监控给孙女士看。监控里清清楚楚地显示,是孙女士自己把手机放在电磁炉操作面板上的,而且店内也有一些基本的提示标识。
可孙女士不依不饶,她觉得那些提示标识根本就不明显,自己没注意到也是正常的。她坚持认为,店家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店家则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是孙女士自己粗心大意,这事不能全怪他们。
双方各执一词,吵得面红耳赤,谁也不肯让步。周围的顾客也被他们的争吵声吸引了过来,纷纷投来好奇的目光。这事越闹越大,最后媒体也介入了调解。
媒体的工作人员耐心地听着双方的陈述,试图从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孙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孙女士将手机随意放置在电磁炉操作面板上,这一行为本身就存在明显过错。
她应当预见到电磁炉操作面板附近存在启动风险,却未加以注意,其疏忽大意是导致手机损坏的主要原因。她应该为自己的粗心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火锅店而言,虽然其店内有提示标识,但提示是否足够清晰、醒目,以及是否尽到了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值得探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火锅店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如果店内的提示标识不够明显,或者没有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对电磁炉操作区域进行更明显的隔离或提醒,那么火锅店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上就存在一定瑕疵,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不过,要确定火锅店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还需考虑其提示标识的设置情况、顾客是否能够轻易注意到等因素。
虽然孙女士自身存在过错,但火锅店作为经营者,从维护自身声誉和顾客关系的角度出发,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适当的赔偿或补偿也有助于化解矛盾,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
综合以上分析,孙女士因自身疏忽应承担主要责任,火锅店若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次要责任。
在责任划分上,应结合具体情况,如提示标识的合理性、孙女士的过错程度等进行综合考量。
最终,店家心里也犯嘀咕,这天天这么吵下去,生意都没法做了。思来想去,为了不影响店里的生意,店家最终决定息事宁人,赔给孙女士800元。
孙女士拿着这800元,虽然心里还是有点不舒服,但也没再多说什么。可这事虽然暂时平息了,但关于这责任到底该谁担的争议,却并没有停止。
大家都在议论纷纷,有人说孙女士太粗心,自己该负主要责任;也有人说店家应该把提醒做得更到位一些。这责任到底该怎么划分,似乎成了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