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北京,一男子喝醉酒后骑车超速撞上马路边,最终导致其身体多处残疾。不料,男子却并不认为这是自己的错,反而觉得路边的“标杆”设置的有问题,于是,男子一纸诉状将城管局告上了法院索赔100万余元,对此,两审法院有不同的看法。(来源:法治进行时、北京三中院等)
根据事发当时的监控画面显示,男子张某酒后在马路上超速疾驰,车身摇摇晃晃。
当其行至画面中央时,车头向右侧偏转,随即在没有调整方向的情况下撞上了路边的马路,整个车身立马飞了出去,而张某本人也因撞上了路边的标杆倒在一旁。
而后,紧随张某身后的朋友见状停下车来,立马拨打了急救电话。
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检查,张某的脸部、面部等多处部位受伤,好在人最终被抢救了回来。
经鉴定,张某的右眼视力遭受极大损害,被认定为八级伤残;而其其他部位受损程度被认定为符合十级伤残。
经交管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因张某个人行车超速所致,其本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本来事情到这已经就结束了。
可不曾想,张某却认为他之所以受如此重伤,原因在于当时撞上了路边标杆的螺栓上,标杆在设计和设置上不合理,才导致如此后果。
张某遂一纸诉状将标杆管理单位——城管局告上了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100多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某受伤具有撞上路边标杆螺栓上的高度可能性。
而且当院方要求城管局提供该设置标杆遭受的相关材料时,城管局未能提供且如今标杆已被拆除。
综上,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直接侵权人难以确定,且城管局作为标杆的管理维护单位,未能履行妥善管理和维护公共设施的法定义务,导致标杆存在安全隐患,对张某的受伤存在过错,故应承担20万元的补充责任。
城管局不服上诉,认为该标杆已经在事发路段存续20余年,城管局在标杆的设置、管理与维护上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法院经重新对案件进行调查后,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标杆在设置上有问题,城管局在管理和维护上也不存在过错。
故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城管局无责,遂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张某的全部诉求。
不得不说张某的这一番操作的确让人意外,张某明明是自己酒驾超速出的车祸,交管部门也都已经认定他全责了。
到头来,他居然还想把责任推到城管局身上,试图罔顾事实、转嫁责任,其此种作为实在难以让人认同。
说实话,张某要告也是告错了人。
其在事发当天饮酒致醉,才导致车祸发生。
那么,对于当天共饮人而言,就具有共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救助等附随义务。
简而言之,当天和张某有共同饮酒、劝酒以及在张某饮酒致醉后,未对其进行照顾、护送并放任其骑车离去的人,均有可能对张某构成侵权,依法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其是否饮酒、饮酒多少可控,对于饮酒后骑车可能面临的风险也理应知晓。
基于此,其仍然而为之,最终导致车祸受伤的结果发生,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当然,和张某当天在一起喝酒吃饭的人,可能是张某朋友亲属等,即便其知道起诉他们会更有胜算,但碍于情面,其也不会这样做。
然而,城管局也绝不能当“冤大头”!
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然一旦出事,引发纠纷责任是小事,更重要的是身体健康受损,甚至可能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说说你的看法!
大锋
赖天赖地赖空气!屙屎吾出赖地硬![哭笑不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