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5岁张先生在社交平台结识史女士,二人相约奔现。见面后史女士提议去酒吧,一个多小时消费3688元,之后便失联。张先生报警,警方深入调查发现史女士是“酒托女”,背后有诈骗团伙,5天就骗了10万。最终,该团伙8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报道,25岁的张先生独自打拼。每天忙碌的工作之余,他也渴望能有个知心人陪伴。
于是,他在社交平台上结识了史女士。两人聊得十分投机,从兴趣爱好到生活琐事,无话不谈,很快就相约着奔现见面。
见面那天,张先生精心打扮了一番,满心欢喜地去赴约。史女士本人和照片上一样漂亮,说话也温柔,张先生心里别提多高兴了。
两人逛了一会儿街后,史女士提议去酒吧坐坐,说那儿氛围好,能好好聊聊天。张先生想着这也许是个增进感情的好机会,便欣然答应了。
到了酒吧,史女士熟练地点了一堆酒和小吃。张先生虽然觉得价格有点贵,但为了不扫兴,也没说什么。两人一边喝酒一边聊天,气氛还算融洽。
可一个多小时过去了,结账时张先生一看账单,居然要3688元!他心里“咯噔”一下,但想着都消费了,也不好意思说什么,只能硬着头皮付了钱。
然而,让张先生没想到的是,从酒吧出来后,史女士的态度就变了。
她找了个借口匆匆离开,之后张先生再给她发消息,发现自己已经被拉黑了。张先生越想越不对劲,越琢磨越觉得自己可能是被骗了。思来想去,他决定报警。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刻展开了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惊人的真相浮出水面。
原来,史女士根本不是什么单纯的女孩,而是一个“酒托女”。
她背后有一个诈骗团伙,专门利用社交平台结识男性,然后以见面为由,把他们带到合作的酒吧高额消费。
这个团伙分工明确,有专门负责在网络上聊天引诱的,有负责在酒吧点单配合的,短短5天时间,就骗了10万多元。
民警迅速行动,将这个诈骗团伙的8名成员全部抓获。张先生得知这个消息后,既气愤又庆幸。
气愤的是自己被这些骗子耍得团团转,还花了那么多冤枉钱;庆幸的是警方及时破案,让这些骗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1,史女士等诈骗团伙成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诈骗团伙利用社交平台结识男性,以见面为由将他们带到合作酒吧高额消费,在短短5天时间内就骗取了10万多元。
他们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让张先生等受害者误以为是在正常的社交消费场景中,从而自愿支付高额费用,实际上受害者支付的费用并非基于真实的消费价值,而是陷入了诈骗团伙精心设计的骗局。
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2,从诈骗团伙的分工来看,各成员之间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
他们分工明确,有专门负责在网络上聊天引诱的,有负责在酒吧点单配合的,这些成员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诈骗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这个诈骗团伙中,每个成员都清楚自己的行为目的和在整个诈骗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并且积极参与到诈骗活动中,所以他们应当对共同的诈骗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对于张先生等受害者而言,他们有权要求诈骗团伙退赔赃款。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张先生支付的3688元以及其他受害者支付的款项,都属于诈骗团伙的违法所得,也是受害者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并退赔给受害者。
综上所述,史女士及其背后的诈骗团伙通过“酒托”手段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各成员应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受害者有权要求退赔赃款。
最终,该诈骗团伙8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有人说现在网络交友太不靠谱了,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儿;也有人说这些骗子太可恶了,为了钱不择手段。
张先生也希望通过自己的经历,提醒广大单身男女,在网络交友时一定要谨慎,千万别像他一样,掉进了骗子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