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杨先生开车去年检,期间有事离开,后接检测站电话称发动机坏了。检测站坚称只踩三次油门,未动发动机,让杨先生找机构鉴定。杨先生自行检测,结果显示发动机损坏与年检有关,他花7万多元修车后,拿报告找检测站,对方却不认账,称其私自检测。杨先生无奈求助市监局。
据2025年5月23日小溪办事报道,山东的杨先生最近可是被年检的事折腾得够呛。
杨先生是个爱车之人,平时对自己的车那是呵护备至,每年都会按时开车去年检,就盼着能顺顺利利,开车也安心。
今年2月,又到了年检的时候,杨先生像往常一样,把车开到了检测站。
他想着年检流程自己也熟悉,刚好手头还有点事要处理,就把车留在检测站,自己先离开了,打算等检测完了再来取车。
可没过多久,杨先生就接到了检测站的电话,电话那头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车的发动机坏了。
杨先生一听,脑袋“嗡”的一下就大了,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的车来的时候还好好的,怎么年检一下发动机就坏了呢?
他第一反应就是怀疑检测站暴力检测,把他的车给弄坏了。杨先生气冲冲地赶到检测站,找工作人员理论。
检测站的工作人员却一脸无辜,坚称他们只踩了三次油门,最高转速也就3200转,根本就没动过发动机,让杨先生自己去找机构鉴定,看看问题到底出在哪。
杨先生心里虽然气愤,但也知道空口无凭,得有证据。于是,他找了一家专业的汽车检测机构,对自己的车进行了全面检测。
检测结果出来后,杨先生更是气不打一处来,报告上明确显示,发动机的损坏跟年检有着直接的关系。
杨先生拿着这份花了7万多元修车费用的检测报告,再次找到检测站,要求他们给个说法,赔偿自己的损失。
可检测站却不认账了,他们说杨先生是私自找机构检测的,报告的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
杨先生这下彻底火了,自己好好的车,在检测站年检后发动机坏了,自己花钱检测、修车,检测站还不承认,这不是欺负人嘛!他多次和检测站协商,可对方就是咬死不松口,推三阻四的。
实在没办法了,杨先生只好向市监局求助,希望他们能出面调解,给自己讨个公道。这事在当地也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大家都在议论纷纷。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检测站作为专业的车辆检测机构,对检测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车辆损害负有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检测站坚称只踩三次油门且未动发动机,若其说法属实且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检测流程符合规范,那么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存在过错。
然而,车辆在年检过程中发动机损坏这一事实客观存在,检测站不能仅凭单方面陈述就完全排除自身责任。
杨先生有理由怀疑检测站在检测过程中存在不当操作导致发动机损坏,检测站需就其检测流程的合规性承担举证责任。
若检测站无法充分证明自身无过错,则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杨先生自行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问题,检测站以杨先生私自检测为由不认可该报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鉴定意见等。
杨先生自行委托专业汽车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该机构出具的报告在性质上属于鉴定意见的一种。
虽然检测站质疑报告的真实性,但不能仅因杨先生自行委托就否定其效力。
关键在于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过程的科学性以及报告内容的合理性。
若杨先生能证明该检测机构具备相应资质,检测过程符合专业标准,且报告内容与车辆实际情况相符,那么该报告应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检测站若想否定该报告,需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如证明检测机构存在不公正、不专业等行为。
杨先生作为消费者,将车辆交付给检测站进行年检,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检测站有义务按照规定和标准完成检测服务,并确保车辆在检测过程中不受不当损害。
如今车辆发动机损坏,杨先生有权要求检测站承担相应责任。
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有责任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合以上分析,检测站不能仅凭自身陈述就推卸责任,需对检测流程的合规性进行充分举证。
杨先生自行检测的报告若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应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在调解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责任承担。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杨先生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
最终,若经审理认定检测站在检测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发动机损坏,检测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杨先生的修车费用等损失。
车主把车交给检测站,他们就应该好好检测,出了问题就得承担责任;也有人说杨先生应该通过正规渠道解决,不能太着急上火。
检测站作为专业的检测机构,就应该对自己的检测行为负责。车主把车交给你们,那是对你们的信任,你们不能一出问题就推卸责任,
得给车主一个合理的交代。也希望这事能尽快有个结果,让杨先生能早日安心。
用户10xxx93
取消年检就万事太平了
草率了
就是说车主拿到检测报告后也没跟验车站碰碰就先去修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