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州,邵某与罗某同居时借款9.5万,2023年3月邵某突发疾病离世。其子女赶

花开富贵有余 2025-05-23 18:36:01

河南禹州,邵某与罗某同居时借款9.5万,2023年3月邵某突发疾病离世。其子女赶走罗某,还拒不偿还邵某生前债务。罗某将他们告上法庭,法院判子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但他们拒不履行,罗某申请强制执行也无果。2024年3月,子女申请检察监督。经多轮调解,今年2月双方和解,罗某放弃部分债权利息,子女当场支付9万和解款。 据检察日报5月23日报道,邵某和罗某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了两年多。 这期间,邵某因为个人事由和生意资金周转,向罗某借了9.5万元,还打了两张借条。罗某想着两人关系不错,也就没多想,把钱借给了邵某。 可谁能想到,2023年3月,邵某突然突发疾病,就这么走了。邵某一走,麻烦事就来了。 邵某的子女觉得罗某住的那房子是邵某生前租的,直接就把罗某给赶了出去。罗某想着邵某还欠着自己钱,就跟邵某的子女说,让他们把邵某生前欠的债还了。 邵某的子女一听,可不干了,一口咬定不知道邵某借了罗某的钱,还说罗某是来占便宜的,坚决不还。 罗某要债要得口干舌燥,可邵某的子女就是油盐不进。罗某气得不行,一咬牙,就把邵某的子女告上了法庭。 罗某拿出借条,说自己借给邵某的钱都是辛辛苦苦攒下来的,现在邵某走了,他的子女就得还钱。 邵某的子女还是那套说辞,说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事,还说罗某没有证据证明这钱是邵某借的。 不过,法律是公正的,法院审理后,判了邵某的子女得在继承邵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把罗某的借款本金9.5万元和利息都还了。 可这判决下来,邵某的子女还是不认账,拖着不还钱。罗某没办法,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从债务承担角度来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邵某向罗某借款9.5万元并出具借条,这一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邵某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邵某离世后,其子女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邵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邵某生前所欠罗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邵某子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从执行程序角度而言,罗某在获得胜诉判决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法律赋予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途径。 法院采取冻结查封邵某子女名下银行账户和车辆等措施,是执行程序中的常规手段,旨在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然而,邵某子女拒不履行,这显然违反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 从检察监督及调解角度分析,邵某子女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介入调查,体现了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 在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检察官发现罗某借出的钱是其前夫车祸赔偿金,且双方曾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和睦,这为案件和解提供了契机。 多轮调解中,罗某主动放弃部分债权利息,这一行为虽出于个人意愿,但从法律角度,债权人对自己民事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予以尊重。 邵某子女认识到错误并当场支付9万元和解款,还撤回检察监督申请,罗某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这种和解方式既解决了纠纷,又维护了双方的关系。 邵某子女起初拒不认账、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道德规范。 到了2024年3月,邵某的子女又向禹州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承办检察官受理了这个案子后,就开始仔细调查。 这一调查,发现罗某借给邵某的钱,是她前夫出车祸死后的赔偿金。 因为这钱要不回来,罗某一直被前夫的家人谴责,日子过得挺不好受的。 而邵某的子女,被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生活也处处受限。 更让人没想到的是,罗某和邵某的子女之前还长期一起生活过,关系一直挺和睦的,没想到现在闹成了这样。 检察官觉得,这案子有和解的可能,就开始多轮调解。调解的时候,罗某说:我也不是不讲理的人,我就是想要回我的钱,这可是我用命换来的赔偿金。 邵某的子女则说:我们真的不知道我爸借了钱,现在让我们还这么多,我们也拿不出来。检察官就劝双方,互相理解理解,各退一步。 还真成了!今年2月,罗某心善,主动放弃了部分债权利息。 邵某的子女,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就给罗某支付了9万元的和解款项,还向禹州市检察院提交了撤回检察监督申请。 而最终双方和解,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道德的回归。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处理纠纷时,应将法律与道德有机结合,引导当事人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 同一天,罗某也向法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这事,就这么解决了。 做人得讲良心,继承遗产就得还债,别光想着占便宜,不然最后闹得大家都不愉快,多不值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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