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向男子借 115 万用于给儿子、儿媳买房,结果还不上。男子要钱不成,将女子及其丈夫、儿子、儿媳一同告上法庭。不料,丈夫称不知借钱一事,儿子、儿媳称钱不是他们借的,不应由他们偿还。网友猜测:债主是不是被这家人“做局”了?
网友热议:儿子儿媳是既得利益者,丈夫是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都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必须的
一家人肯定知道,儿子儿媳不知道,难道丈夫也不知道,没人相信,除非一家人事先商量好的,不是一二万,而是115万不是小数目,判决不合理,冯女土借来买房用的,而不是一个人用掉的,应该把冯女士替儿子儿媳妇买的房子卖掉把老张借的115万元全部还清,否则判决不合理。
为什么给一个没能力还钱的人借钱?当时就应该想到她拿什么还?
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