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去应聘时,提供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本以为就是正常的办理入职,不料,几年

时光角落的织影师 2025-05-20 23:21:02

重庆,男子去应聘时,提供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本以为就是正常的办理入职,不料,几年后,男子莫名其妙的背上20万贷款,还被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息。男子气愤不已,为了证明他的清白,男子花17000做了司法鉴定,认定贷款合同不是他的签字。经过调查,终于发现了公司的背后隐藏的秘密。 5月19日,龙先生给重庆天天630的记者诉说他的委屈,一直本本分分的老实人,也能被告上法院,还要偿还20万的借款。 2024年10月份,龙先生突然接到法院传票,他这才得知,自己不知道什么时候欠了别人20万贷款。 从法院传票来看,起诉他的是重庆某信贷公司。 信贷公司还提供了贷款合同,里面清楚的写着:2017年8月16日,龙先生在该公司借款2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承诺三个月之后还款。 乍得一看这合同,好像还真是龙先生贷款了20万,这笔钱到底去哪了呢? 龙先生快速回想了这几年的收入和支出,他印象中,自己从来没有办过贷款,也没有一笔20万的贷款。 对于贷款的这个公司,龙先生根本就没听说过,这更让他确信自己没有贷款的事实。 继续翻看贷款合同,发现里面还有担保公司。而担保公司的法人王某,让龙先生想到了一丝线索。 龙先生想起来,他曾经到某运输公司去应聘过,想入职做个大巴车司机。这期间,他曾经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班里人杨某。 要说出问题,只能是这次入职泄露了他的身份信息。 据了解,担保公司的法人王某正好是杨某的女朋友。龙先生怀疑,肯定是杨某把他的身份证复印件给王某冒用,这才给他背上了贷款。 记者联系杨某询问贷款的事。杨某却表示,当时贷款的钱给了龙先生,这事给龙先生说了,也是从龙先生账户走的账。 杨某很肯定,就是龙先生没有还这笔钱,这才导致贷款逾期。 然而,龙先生却一口咬定,他对这笔贷款真的不清楚,钱也没到他的账户上。 为了自证清白,龙先生只能在法院的帮助下,自己花费17000元,做了笔记和指纹的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借款和担保合同上的签字及手印都不是龙先生本人的,这也就说明,这些笔记和手印都是假的的,故意冒用龙先生的名义进行借款。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也证实了,这20万贷款最终打到了王某账户里,并没有打到龙先生的账户上。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司法鉴定已经确认贷款合同并非龙先生本人签署,其指纹和签名均为伪造,证明合同成立时龙先生无真实意思表示。 更重要的是,20万元转入王某账户,与龙先生无关,进一步印证合同无效。 信贷公司没有履行基本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合同自始不成立。 法院调查审理认定,龙先生并没有贷款,合同系他人冒用龙先生的身份信息签订,因此,驳回了信贷公司的诉讼请求。 至于冒用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事,目前已经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虽然胜诉了,但龙先生啥也没做,竟然成为了被告,还花费了17000元做了司法鉴定,心里十分委屈和气愤。 龙先生表示,他打工一个月2000多块钱,肯定要把这个鉴定费要回来。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因此,龙先生支出的17000元司法鉴定费属于必要维权成本,应当由王某和杨某来承担。 信贷公司未核实借款人身份即放贷,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事实所必需的费用,本案信贷公司作为原告主张债权被驳回,属于完全败诉方,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司法鉴定费。 既然法院没有判决鉴定费的处理,那龙先生只能另案起诉,要求王某承担司法鉴定的费用、以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重庆天天630新闻 202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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