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爸妈离婚,妈妈给他70万生活费,长辈也赠与他13.8万元。可父亲却拿着这83

姜海楠聊社会 2025-05-18 22:35:04

男孩爸妈离婚,妈妈给他70万生活费,长辈也赠与他13.8万元。可父亲却拿着这83.8万元买了房,登记在他和二婚妻子名下,约定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男孩发现后,起诉父亲和继母,要求归还83.8万元及利息,法院这样判了!网友:真是有后妈就有后爸,这父亲是个狠人啊,儿子的钱都捞?

据大象新闻5月15日报道,当父亲擅自挪用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时,孩子能否追回这笔钱呢?下面来详细说说这件事。

丁先生和赵女士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儿子丁小某被判由父亲丁先生抚养。在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赵女士需支付儿子生活费70万元,再加上小丁名下长辈赠予的13.8万元,总计83.8万元。这些钱原本计划用于给丁小某购置一套房产,并且在房产证上要明确登记小丁的名字及其所占的产权份额。

协议签订后,赵女士将70万元转交给了丁先生。办妥所有手续后,未成年的小丁便跟随父亲生活。尽管已经离婚,但赵女士觉得丁先生毕竟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应该会为儿子着想,出于这份基本的信任,她把钱给了丁先生,让他来操办买房的事。毕竟,哪有父亲会坑害自己儿子的呢?

然而,谁也没料到,丁先生这个当父亲的,行事竟如此不靠谱。拿到钱后,丁先生四处看房,精挑细选,终于选定了一套满意的房子。20XX年7月9日,丁先生看中房子后,随手就签了合同,先付了83.8万元作为首付,剩余房款则通过贷款支付。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不到三天,丁先生就和汪女士领了结婚证。

不清楚丁先生当时是怎么想的,或许是为了讨好新欢吧,他竟然把原本要给儿子小丁买的房子,登记到了他和二婚妻子汪女士的名下。更过分的是,两人还签订了协议,声明这房子归丁先生和汪女士共同所有。身为父亲,本应全心全意为儿子考虑,可丁先生却如此行事,这83.8万元简直就像打了水漂。为了顺利再婚,丁先生完全无视与赵女士的离婚协议,甚至连儿子未来的住所问题都不顾了。

不过,纸终究包不住火,丁先生把房产登记在他和汪女士名下的行为,很快就被发现了。这时,小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丁先生和继母汪女士归还自己的83.8万元及相应利息。

儿子尚未成年,丁先生作为监护人,本应全力保护孩子的权益,可他却擅自侵占孩子的财产,完全不顾孩子的利益,只图满足自己的私欲。丁先生没有履行和赵女士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没给儿子小丁登记应有的财产份额,这无疑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那么,他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35条的明确规定:监护人必须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履行监护职责。除非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本案中,丁先生作为小丁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使用属于小丁的83.8万元资金为孩子购置房产,并在产权登记时明确写上小丁的名字及其产权份额。然而,丁先生并未履行这一义务,反而私自将房产登记在了他和二婚妻子汪女士的名下,这一行为明显侵害了小丁的财产权益。

显然,丁先生的行为既违背了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法定原则,也违反了与赵女士的离婚协议。

那么,在这起案件中,小丁的继母汪女士是否也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损,那么他们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汪女士并非小丁的法定监护人,但在与丁先生结婚后,她让丁先生同意将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并标注为共同共有。因此,汪女士与丁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侵害丁小财产权益的事实。所以,他们理应共同承担返还该款项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0条的规定:当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而第238条则规定:如果物权受到侵害并导致权利人受损,权利人既可以依法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主张其他民事责任。

经法院调查确认,该房屋首付款83.8万元中,包含了赵女士给予小丁的70万元生活费以及长辈赠予小丁的13.8万元个人财产。然而,作为监护人的丁先生,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挪用了本应属于未成年小丁的购房资金。他用这笔钱买房后,却只将房产登记在了自己和二婚妻子的名下,完全忽略了儿子应有的产权份额。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小丁合法财产权益的侵害。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最终判决:丁先生与汪女士应共同返还小丁83.8万元及相应利息。

这件事也让我们明白,未成年人的财产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长辈不能私自使用。如果长辈擅自挪用了未成年人的钱财,未成年人是有权利要求长辈归还的。

通过这件事,我们不难看出,有些大人在处理孩子财产时,根本没有把孩子的意愿和权益放在心上。这样做不仅让孩子遭受了经济损失,更伤了孩子的心。

那么,大家对此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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