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勉县,一男子拎2瓶白酒,去女友的姑父家串门,吃饭时,男子打开带来的酒,开怀畅饮,很快一瓶酒下肚,他又打开第二瓶自斟自饮,女友和姑父劝他少喝,他不听还打骂女友。半夜,女友发现男子手脚冰凉,竟然酒精中毒死在了姑父家床上,男子父亲一纸诉状,把女友,姑父等4人告上法庭,索赔47.6万元。法院判决让所有人都意想不到。
2024年1月21日下午,张女士带着同居几年的男友韩某,去姑父蒋大爷家做客。
说起张女士和韩某,他们在外打工相识,一直处于同居状态,眼瞅着快过年了,她决定带韩某看望一下古稀之年的姑姑和姑父。
看望老人当然不能空手,韩某就买了2瓶白酒略表心意。
看侄女和男朋友来了,姑父蒋大爷很是高兴,当然得好酒好菜招待。
但因为老伴2级智力残疾,生活都不能自理,别说煎炒烹炸了。于是,蒋大爷就把邻居赵女士请来帮着做饭。
酒菜摆上桌,没有好酒助兴怎么行?韩某也不客气,直接就把自己带来的酒起瓶开喝。
万万没想到,这个韩某还是个贪酒之人,第一瓶蒋大爷没喝多少,全被他一个人喝光了。
韩某第一瓶喝完没尽兴,又把第二瓶也打开了,蒋大爷不胜酒力,一口不喝了,韩某竟然自斟自饮起来。
席间,蒋大爷作为长辈,劝韩某少喝点,他充耳不闻,继续开怀畅饮。
张女士看韩某喝的太多了,也劝他别喝了,韩某不但不听,还抬脚揣了张女士一脚,责骂她管的太宽。
一个小时后,张女士看韩某喝多了,很是心疼,就让帮厨的赵女士陪着她去买了绿茶想给韩某解酒。
可回来后,发现韩某坐在地上,人事不省,还尿了裤子。
蒋大爷告诉张女士,韩某从沙发上掉下来了,他力气太小,扶不起来他。
张女士和赵女士合力把韩某抬到蒋大爷家的床上,让他休息。
可2024年1月22日凌晨,张女士发现韩某手脚冰凉,怎么都叫不醒,吓得她赶紧给姑父蒋大爷打电话。
蒋大爷也毛了手脚,让张女士去向邻居求助,邻居帮着打了120,韩某被拉到医院,可已经为时过早。
韩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50.73mg/100ml,因酒精中毒,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事后,韩某的父亲,愤怒的把张女士,姑父蒋大爷,还有姑姑,帮厨的赵女士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40%的责任,索赔47.6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的姑姑,属于二级智力残疾,当晚没上桌吃饭,不承担侵权责任。
而赵女士纯属帮厨,也没进行劝酒,也没有责任。
而张女士,在韩某无节制饮酒时进行劝阻,反遭韩某打骂,看他喝多了,又去给他买绿茶解酒,还把人事不省的韩某抬到床上休息,发现他不对劲后,求助邻居拨打了120,尽到了大部分的安全和照顾义务。
而蒋大爷,席间没劝酒,反而进行了劝阻,在韩某出事后。面对惊慌失措的张女士,还提醒她求助邻居,他毕竟77岁了,在他力所能及范围内,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和照顾义务。
有人说,是他自己自要喝的,其他人还劝阻过,至于什么救治不及时就是过分要求了,普通人没能力辨别醉酒的严重程度,也缺乏救治醉酒者的知识,把他安置在房间里休息是大多数人的常规操作,既没有过错更没有责任。
自己喝 死了,为什么不告酒厂?在一起喝酒的人倒霉了!以后遇见喝酒的,劝酒必须拍视频,不然说不清楚了。
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女士和蒋大爷虽然尽到大部分安全注意和照顾义务,但在韩某从沙发上摔下来,出现尿失禁等危险信号后,没及时把他送医,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构成共同的轻微过失。
张女士和蒋大爷需对韩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张女士和蒋大爷的过错程度,认为他们行为虽存在过失,但并非导致韩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仅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及酗酒风险应有明确认知。
他在无劝酒胁迫情况下,自主过量饮酒,导致酒精中毒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韩某的过错可以减轻张女士和蒋大爷的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认为韩某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张女士和蒋大爷仅承担次要责任,体现了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韩某因酒精中毒死亡,他家属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理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和蒋大爷,共同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5.6万元。
有人认为,按这个逻辑,正常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管做什么不合理的事,都可赖上别人?
对此,你怎么看呢?
信源:红星新闻 202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