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父亲房产,被要求提提供1949年的爷爷外公死亡证明! 最近,贵阳的小朱十分苦恼。为了办理房产继承,他需要提供素未谋面的爷爷和外公的死亡证明必须证明同为第一继承人的长辈都已去世,没有继承资格,才能到他继承! 最后律师说可以通过诉讼来自己是唯一继承人,有了这份判决就可以顺利过户了 这些做法看似合理,实际上就是刁难当事人!四几年的事,叫2025年的当事人如何去弄证明? 广州市公证处就人性化得多,对于这种常理推断,采取当事人书面声明方法,出具继承财产合法证明。万一有误,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人为制造矛盾!其实很简单的事,独生子女完全继承父母遗产,谁怀疑谁举证,继承人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证据的义务。父母一旦逝世房子需要拆迁子女只要拿父母房产证和自己身份证就应该拥有拆迁户资格,至于其他有关人想分一杯羹就去法院起诉,而不是拆迁时让当事人出具各种资料证据,影响拆迁…
继承制度回归服务民生的本质,而不是成为百姓办事的"拦路虎"。制度的完善需要智慧和勇气。当我们面对1949年代的死亡证明这样的荒谬要求时,相关部门更应该反思:是继续固守僵化的条文,还是主动创新服务方式?答案不言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