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针对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衍生出的几个概念与定义写了一篇文章,也节选其中三个部

张荆律师 2025-05-13 14:21:43

这几天针对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衍生出的几个概念与定义写了一篇文章,也节选其中三个部分发在这里吧,分为上下两篇。特别说明:对法院所述“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笔者表示认同,不认同者当然有发表评论的权利,但也需自行斟酌是否继续阅读本文。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违背意志的认定(上):

(一)性同意权的界限:从“订婚”到“婚姻”

性同意的核心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司法实践中采用“综合标准说”,即结合事前态度、事中反抗及事后反应综合判断,对于有些人所言以被害人口述为重,恐难认同。本案中,被害人明确反对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存在肢体反抗(如拉窗帘、点燃物品)、事后激烈反应(报警、逃离),均为法院所采信。

熟人关系与性同意的复杂性

熟人强奸案常因“自愿性行为”的辩解陷入争议。本案中,法院通过多项证据链(通话录音、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监控视频等)锁定席某某的强迫行为,驳斥“双方自愿”的质疑。审判长特别指出,订婚关系不改变性同意的法律性质,性自主权独立于婚约状态。

婚姻关系中的性同意

尽管婚内强奸在我国司法中仍受限制(通常仅在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认定),但本案判决传递明确信号:性同意权贯穿所有亲密关系。最高法相关案例(如“白俊峰案”与“王卫明案”,后文会提到)显示,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入罪标准逐渐松动,折射性自主权保护的进步。

司法历程

(1)1997年白俊峰案:“婚内无奸” 的司法固守

1997年辽宁省义县法院审理的白俊峰案,是中国司法对婚内强奸的首次正式回应。该案中,白俊峰在妻子提出离婚并分居期间,两次强行发生性关系,导致妻子抽搐昏迷。法院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为由,认定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这一判决的核心逻辑是 “婚姻承诺论”,即婚姻关系本身推定妻子对性行为的概括同意,丈夫的强行性行为仅属道德瑕疵而非犯罪。这一立场与中国古代“夫为妻纲”的伦理传统一脉相承,将性行为视为婚姻的附属义务,而非独立的人身权利。(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20号])

(2)1999年王卫明案:婚姻状态例外的司法突破

1999年上海市青浦县法院审理的王卫明案,标志着司法认知的重大转折。该案中,王卫明在离婚诉讼期间(一审判决已下达但未生效),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导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法院首次突破 “婚内无奸” 的桎梏,以 “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 为由,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这一判决确立了 “婚姻状态例外” 原则,即当婚姻关系处于破裂、分居或离婚诉讼阶段时,丈夫的强行性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这一突破不仅体现了对女性性自主权的尊重,也为后续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照。(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51号])

(3)2019年邓某某案:分居状态下的全面入罪

2019年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法院审理的邓某某案,进一步细化了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该案中,邓某某在分居期间,通过偷配钥匙、捆绑、堵嘴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法院明确指出,分居期间夫妻已无同居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丈夫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这一判决首次将 “分居” 作为独立的定罪要件,强调婚姻的实质而非形式存续。同时,法院考虑了被害人谅解、坦白等情节,判处缓刑,体现了司法对家庭关系的审慎处理。(来源:(2019)粤1391刑初196号)

中国《刑法》第236条未明确排除婚内强奸,但司法实践长期受 “婚内无奸” 观念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虽通过《刑事审判参考》收编案例确立了 “婚姻状态例外” 原则,但缺乏统一司法解释,导致各地裁判标准不一。婚内强奸的核心争议在于 “同意” 的认定。中国司法实践逐步确立了 “动态同意” 原则,即婚姻关系不能推定概括同意,需结合具体情境判断。例如,邓某某案中,法院通过 “分居事实”“暴力手段”“反抗行为” 等证据链,综合认定被害人未同意。

国际参照

加拿大 R v. Ewanchuk案(1999)确立的"积极同意原则"(Affirmative Consent):

在加拿大 R. v. Ewanchuk 案中,被告对17岁的女性在货车内进行了工作面试,过程中虽然表现得彬彬有礼,但之后被告引导她进入拖车,并将门关上,使她误以为门已上锁,感到害怕。在随后的互动中,被告多次进行愈加亲密的身体接触,尽管她每次都明确表示“不”,但被告仍在短暂停止后继续推进更激进的行为。在审理中,法官明确否定“默示同意”,认可她的任何顺从都是出于恐惧,而被告显然知晓她的恐惧,并且清楚她并非自愿参与。因此,若被害人因恐惧、权势而表面顺从,其 “参与” 不构成同意。

加拿大法院强调同意必须是明确、自愿的表达,即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表面顺从,也不构成有效同意。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R. v. J.A.(2011)案中进一步明确同意必须是“积极、自愿的选择”且进行性行为时必须存在“持续的、有意识的同意”,以确保男女不会成为性剥削的受害者,并确保性行为中的个体始终能够要求对方停止行为。加拿大法院的判例亦明确指出,同意必须出自一个有意识、清醒的心智,能够在性行为过程中赋予、撤销或拒绝同意。且被告需对同意进行“合理确认”。这一标准与中国司法趋势一致,但更强调被告的注意义务,即需主动确认对方同意,而非依赖主观猜测。

(二)彩礼之纷争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法律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一部分,司法实践中通常以“附条件赠与”处理。若婚约未履行,法院支持返还彩礼,但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未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

本案中,女方在立案前已将10万元彩礼及戒指退还婚介机构,男方家属两次拒领,法院据此认定女方已履行返还义务,驳回男方诉求。需注意,日常消费性支出(如订婚宴费用)不属彩礼范畴。

部分舆论将彩礼视为“性交易费用”,认为支付彩礼即默示性权利。然而,法院明确否定此逻辑,强调彩礼仅为婚约象征,与性自主权无法律关联。这一立场在审判长回应中得以重申:“订婚不等于对性行为的默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纠纷规定》)明确彩礼的核心特征为"以婚姻为目的"和"依据习俗"的双重属性。本案中,双方约定彩礼18.8万元并已交付10万元及金戒指,符合彩礼的法定构成要件。但法院查明女方在案发前已通过婚介机构返还彩礼,且未以报警要挟索取财物,故排除借婚姻索财的违法性。

彩礼的认定范围

彩礼的认定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以婚姻为目的和依据当地习俗。法院在判断是否属于彩礼时,会综合考虑财物的用途、给付时间、方式、价值及双方身份等因素。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司法解释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强调彩礼与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有本质区别,不属于彩礼的财物类型包括节日礼物和日常消费性支出等。

彩礼返还原则

对于彩礼的返还,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情形:

(1)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法院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及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2)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况: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但具体比例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3)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或未共同生活,法院会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高额彩礼治理

司法解释还特别针对高额彩礼现象,明确了高额彩礼的认定标准。即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0 阅读:70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06

用户10xxx06

2
2025-05-13 16:07

没有举倒婚姻正常期间,强奸罪成立的案例,如果有,男人人人自危

猜你喜欢

张荆律师

张荆律师

擅长解决复杂婚家关系、财产分割,擅长离婚创伤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