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老太帮女儿无偿带了20年的孩子,可谁也没想到,她会在女儿女婿离婚后,将女

花娘说案 2025-05-12 01:01:14

湖北,一老太帮女儿无偿带了20年的孩子,可谁也没想到,她会在女儿女婿离婚后,将女儿和女婿告上法院,以“无因管理”为由索要39万余元的“带孙费”。法院判了!

(来源:生活帮)

据报道,女子李某与男子王某于2002年结婚,次年大女儿出生。彼时夫妻俩刚创业,李某的母亲刘女士因心疼女儿,主动从农村老家搬进城里,从此开启“带娃洗衣做饭”的超人模式。

由于有人帮带孩子,所以李某和王某就有勇气生二孩了,在2010年,李某的二女儿出生了。

刘女士当时年龄也比较大了,再加上一些老毛病愈发严重,所以身体一直不好。可为了闺女和外孙女,她还是咬牙坚持继续带娃。

2019年,李某与王某因性格不合离婚,约定两个孩子均归父亲抚养,李某不支付抚养费。

但后来因为孩子上学问题,小女儿长期在父母处轮流居住,王某为此支付了4万余元教育生活费,而刘女士则继续负责照顾小孙女。

谁也没想到,在2024年,一直任劳任怨的刘女士突然把女儿李某以及前女婿王某给告了。刘女士还甩出了一份“带孙费清单”。

从清单上来看,刘女士为两个外孙女泡奶粉、洗尿布到接送上学、兴趣班,从买菜做饭到生病陪护,20年合计劳务费39万余元。

刘女士认为,自己没有法定义务照顾两外孙女,所以这些年的劳务费,应当支付一下。

可李某却感到十分委屈,称当年是刘女士逼着结婚婚生子,而且也是刘女士当年承诺会帮带孩子,现在怎么又突然提出要带孙费了。

而王某更是指责刘女士是敲诈,称这么多年代两个孩子,都是刘女士自愿的,没有人强迫过她。

那法院会怎么判?

首先,从法律上来讲,刘女士是有带娃的法定义务的,不过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由此可见,这个条件也是比较苛刻的,就是孩子的父母必须死亡或者无力抚养。

但李某和王某都有手有脚,而且也有钱,并不需要刘女士承担法定补充抚养义务。

其次,刘女士帮女儿带娃,是一种优良的美德,是一种家庭的互助行为,这是不可否认的。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既然刘女士帮带娃的行为属于家庭互助行为,那么刘女士向李某和王某主张劳务费,就没有依据了,也不符合家庭互助的精神。

如果刘女士想要劳务费,大可以在一开始就提出来。而现在提出,显然很难得到支持。

第三,刘女士为李某和王某带了20多年孩子,如果存在被迫的情形,其应该提交相应的证据。

但现在来看,刘女士并未提交被迫带娃的证据,就连费用清单和具体花销有很大一部分对不上。

因此,按照规定刘女士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请。

最后,有网友认为:“刘女士虽然带了这么多年孩子,但孩子也给她带来了欢乐,这是互补的,可一旦算账,那也太伤感情了”。

但也有网友力挺刘女士,他们指出:“中国式带孙实为‘强制劳动’,子女们应当懂得感恩。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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