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一下青岛中院的韩继升韩庭长,汽车行驶中需要保持安全距离,这个大家都懂,可来了一套行人走路也得保持安全距离? 这个就不懂了,那么请问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该保持多少才算“安全有效”? 男子正常过马路,却被突然转身的老人撞伤,还要担责赔偿,这事儿怎么想都离谱。老人索赔18.8万,最后调解赔7万,看似男子少赔了些,可这赔偿本身就不合理。按照韩庭长的逻辑,老人转身没打转向灯、过马路打电话、逆向行走,这些行为是不是也得说道说道?这和正常交通规则里的违法情形有啥区别?
以往类似案件判罚都不一样,这无疑是在消耗司法的公信力。法律判决得有明确的依据,可行人安全距离在现实里根本就没有标准,直接套用机动车的规则,实在是难以让人服气。 大家平时走路,谁会时刻想着要和前面的人保持多远距离?要是真按这个离谱的判罚来,以后出门都得小心翼翼,生怕赔得底儿掉。我月薪三千,真要摊上这事儿,估计得赔到吃土。韩庭长,您倒是给个准话,这安全距离到底咋算?大家觉得这事儿合理吗,快来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