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秦某三年前因车祸入院时,医院为其做了脑部、胸部CT检查,诊断为“脑震荡、软组织挫伤”,住院17天后康复出院。可出院半年后,他总觉得胸口像压着块石头,连咳嗽都钻心疼。换家医院一查,竟是三根肋骨陈旧性骨折!秦某气得直拍大腿:“当年医生要是查出来,我至于受这罪?”他揣着病历本找医院理论,却被告知“旧伤与车祸无关”。两次起诉均因证据不足败诉后,秦某彻底红了眼,他偷偷买了把水果刀,又做了条横幅,上面用红漆写着黑心医院草菅人命,打算去医院讨个公道。
(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老秦这辈子没这么憋屈过。三年前那场车祸,他骑着电动车被面包车撞飞三米远,醒来时人已经在县医院病床上。
医生拿着CT片子说:脑震荡,胸口软组织挫伤,养俩月就好。他信了,可出院后总觉得肋骨缝里像有蚂蚁啃,深呼吸都疼。
老秦媳妇催他复查,他摆摆手:医院都说了没事,咱老百姓还能不信医生?
直到今年春天,老秦扛着麻袋上粮站交公粮,刚弯腰就听见“咔嗒”一声,疼得他当场瘫在地上。
送医一查,医生举着片子直咂舌:你这三根肋骨早断了,起码三年以上的旧伤!老秦心想三年前车祸时明明拍过CT,咋就没查出来?
他揣着病历本杀回县医院,行政楼里三层外三层围满了人。院长推了推眼镜:秦师傅,您车祸当天的CT确实没显示骨折,现在查出来的可能是以前干活时受的伤。
老秦气得浑身发抖,抄起桌上的保温杯就摔:我当了一辈子农民,啥时候摔断过肋骨?你们这是拿人命当儿戏!
两次起诉被驳回后,老秦彻底魔怔了。他偷偷去五金店买了把磨得锃亮的水果刀,又找村口广告店做了条横幅。
10月18号早上,他揣着横幅和刀,蹲在医院大门对面的槐树下。
八点整,他突然冲到门诊大厅,把横幅往地上一甩,举着刀就喊:今天谁也别想走!
保安老张刚要上前,老秦红着眼一刀捅过去,刀尖离心脏就差两公分!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第一,《民法典》第1222条虽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但本案中,秦某无法证明医院存在“未尽诊疗义务”的直接证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患者证明“若及时诊断即可避免损害扩大”,这实质上将医疗技术难题转嫁给普通患者。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第15条,建立“医疗过错反向举证”制度:当医疗机构无法证明已穷尽当时医疗水平下的合理检查手段时,应推定其存在过错。
第二,本案中,法院两次驳回秦某诉求的关键依据是医疗鉴定报告。但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仅规定“医学会负责鉴定”,却未明确鉴定人员资质要求及回避制度。
实践中,部分鉴定专家与涉事医院存在学术合作或师承关系,导致鉴定结论公信力存疑。建议引入“异省异地鉴定”及“鉴定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同时赋予患者对鉴定专家名单的否决权。
第三,秦某的过激行为,本质是医疗纠纷化解渠道失效的极端体现。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2条,医患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三种途径解决争议,但现实中:
1,协商往往演变为“医闹”与“维稳”的对抗;
2,人民调解委员会缺乏强制执行力;
3,诉讼周期长、成本高。数据显示,全国医疗纠纷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达14.6个月,而患者平均经济损失仅5.8万元。
本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法律依据在于:
1,秦某虽主张医院漏诊,但未提供CT原始影像资料或专家证言证明“当时医疗水平可诊断肋骨骨折”;
2,其持刀伤人行为符合《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虽取得被害人谅解,但使用管制刀具、刺中要害部位等情节显示主观恶性较大;
3,医疗纠纷与刑事犯罪系独立法律关系,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最终,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赔偿医疗费等损失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