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孟某偶然发现丈夫将夫妻共有的奔驰车以1000元低价过户给同小区女子林某

九分学堂 2025-05-09 19:23:15

上海,女子孟某偶然发现丈夫将夫妻共有的奔驰车以1000元低价过户给同小区女子林某,顺藤摸瓜竟发现丈夫与林某已育有三名子女,且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愤怒之下,孟某举报丈夫涉嫌重婚罪,而丈夫却反诉孟某擅自转移夫妻共同房产,要求确认过户行为无效。

据5月8日潮新闻报道,孟某与丈夫刘某结婚三十余年,丈夫刘某曾是某跨国企业高管,常年西装革履、谈吐不凡,是邻里间公认的“模范丈夫”。

然而,孟某近日在整理车辆过户手续时,竟发现自家那辆价值百万的奔驰轿车,竟被丈夫以1000元的“白菜价”过户给同小区的林某。

更令她震惊的是,林某不仅与她同住一个别墅区,甚至家中装修风格都与自家如出一辙,而林某的三个孩子,竟与丈夫刘某眉眼间极为相似。

孟某的回忆如潮水般涌来:丈夫近年来频繁以工作应酬为由夜不归宿,去年更是突然提出要移民海外,甚至以感情破裂为由两次起诉离婚。

她曾天真地以为,丈夫的疏离源于事业的飞黄腾达,却从未料到,丈夫早已在眼皮底下与林某组建了另一个家庭。

据小区保洁员透露,刘某常在深夜驱车前往林某住处,甚至多次被目击带着三个孩子出入商场,俨然一家五口的模样。

“他居然把我们的共同财产,给了那个女人!”孟某攥着车辆过户单的手微微颤抖。

那辆奔驰车是他们结婚时咬牙买下的,丈夫却以如此荒诞的价格拱手让人。更令她心寒的是,丈夫为掩人耳目,竟将林某的住处安排在自家别墅斜对面,两个家庭仅隔一条绿化带。

每当夜深人静,孟某都能听见林某家中传来的欢声笑语,而自己的家却冷清得像座空城。

孟某的怒火彻底被点燃。她暗中收集了丈夫与林某的亲密合影、孩子出生证明,甚至找到小区物业调取了刘某频繁出入林某住处的监控录像。

当这些证据如铁证般摆在眼前时,她毅然向警方举报丈夫涉嫌重婚罪。

然而,刘某非但没有悔意,反而以财产侵害为由将孟某告上法庭,声称孟某未经他同意,擅自将夫妻名下的一套学区房过户到两个孩子名下,要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

孟某认为:他可以背叛我,但不能夺走孩子的未来!

原来,孟某在发现丈夫出轨后,担心家产被情人侵吞,才将房产提前过户给孩子。

而刘某则冷笑着反驳:她这是恶意转移财产,想让我净身出户!两个曾携手半生的伴侣,如今却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往日的温情早已荡然无存。

一、刘某与林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刘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该条款:

刘某与林某长期同居,且育有三名子女,符合司法实践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认定标准。

刘某将林某安置在妻子住所附近,甚至以低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足以证明其明知行为违法却故意为之。

孟某提供的监控录像、孩子出生证明及证人证言,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若刘某无法证明其与林某仅为“普通同居”,则重婚罪成立的可能性极高。

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刘某以1000元低价过户奔驰车的行为,明显违反该条款:

刘某未经孟某同意,将价值百万的车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孟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合同。

林某若明知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仍低价受让,需与刘某承担连带责任,返还车辆或折价赔偿。

三、孟某转移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呢?

刘某反诉孟某“恶意转移财产”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但本案存在特殊情形:

孟某转移房产的目的是防止家产被情人侵吞,而非单纯损害张某利益。法院可能结合《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认定其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若孟某能证明房产过户时婚姻关系已实质破裂(如张某首次起诉离婚的时间早于过户时间),则法院可能认定该行为系“合理财产保全”。

四、婚姻过错方是否有权主张财产权益?

若刘某被判重婚罪,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孟某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中多分。

林某从刘某处获得的财产(如车辆、别墅)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孟某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主张“善意取得”的例外,要求全额返还。

刘某的背叛不仅践踏了婚姻忠诚,更涉嫌触犯刑法;而孟某的“自救”行为虽情有可原,却也需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救济。

重婚者难逃刑责,而守护家庭者亦应得到法律庇护。婚姻的本质是契约,更是责任,任何试图以谎言与欺骗维系的“家庭”,终将在阳光下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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