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也没放过!上海嘉定,男子看到女邻居把房门钥匙藏在门口鞋盒中,趁着女邻居去上班,多次潜入女邻居家中,并在卧室、卫生间里安装了摄像头。女邻居发现并报警后,男子虽然承认是自己安装的摄像头,可辩称其行为仅违法,适用行政处罚。没想到检方的上诉理由,让男子彻底慌了! 据悉,男子薛某在上海打工,与女子孙某是邻居,两个人均是租了房东的房子暂时居住。
薛某与孙某虽然是邻居,但是两个人并不相熟,仅仅是见面时礼貌性的打个招呼而已。
可薛某作为一个单身的大龄青年,见孙某长得还行,内心自然产生了特别的想法,平时经常会关注孙某的动态。
有一次孙某很晚了才回家,准备开门时才发现自己竟然忘带了钥匙,于是便四下张望一番,从门口的鞋盒里拿出了备用钥匙,将房门打开。
孙某本以为这个秘密只有他知道,却没想到自己的这个举动被薛某发现。
薛某看到后大喜过望,一个邪恶的想法也就此产生。
薛某趁着孙某去上班的时候,偷偷的来到孙某的家门口,在门口的鞋盒里果然发现了孙某放的备用钥匙,于是用钥匙打开了房门,参观了孙某的房间。
见孙某一直没有察觉,薛某的胆子也越来越大,特意买来监控摄像头,分别安装在孙某的卧室以及卫生间的隐蔽角落,连接好手机后,准备进行偷拍。
结果悲剧了,薛某这边还没正式开始,孙某上厕所时就发现了隐藏在卫生间里的摄像头,立刻找到了房东。
房东先是通过查看走廊里的监控,确定了是薛某曾多次进入孙某的房间,固定证据后选择报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本案中,薛某多次潜入孙某的家中安装摄像头,其目的是为了对孙某进行偷窥,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孙某的隐私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当面对民警的询问时,薛某虽然很紧张,但是也很明白自己的行为虽然违法,但顶多算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等待他的顶多是10日以下的拘留。
为此薛某并不慌张。
岂料,公安机关认定薛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后,以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为由,将薛某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一旦薛某被认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薛某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薛某这才慌了神,不过其辩护律师认为,薛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且情节轻微,适用于缓刑。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薛某是否适用于缓刑。
法院审理时查明,薛某利用张某不在家的机会,多次潜入孙某的住宅并安装摄像头,其行为情节性质严重,给孙某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也没有得到孙某的谅解。
《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此外,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一般也不适用缓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综上法院判决,薛某犯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