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大妈晚饭后出去遛弯,一辆没开灯没刹车的电动三轮车突然冲过来将大妈撞晕过去,导致她住了23天院,花掉了18000余元医疗费。事发后,肇事者替大妈缴了医疗费,可是大妈康复后,觉得只交医疗费太亏了,还想让对方赔偿最少十万的误工费和护理费,谁知对方觉得她要的太多,直接消失联系不上了。
据潇湘晨报和1818黄金眼5月8日报道,鲁大妈有高血糖,平时很注重锻炼身体。去年11月份,鲁大妈吃完晚饭后,像往常一样想出门遛弯散步。
那天下着小雨,鲁大妈本来不想出去了,可是想着晚上吃的有点多,担心血糖又升起来了,于是冒着小雨出了门。
鲁大妈沿着路边慢慢走着,谁知因为天气晚了又下着雨,路上视野不好,后方一辆三轮车一头冲过来,扑通一声将鲁大妈撞倒在地上。
鲁大妈直直扑倒在地上失去了意识,三轮车因为这一撞发生了侧翻,车辆出现一定程度的损毁。
驾驶员卢师傅见状立即从车里爬了出来,看到鲁大妈满头是血,吓得立即打了120。
事后经过检查,卢师傅的电动三轮车没有刹车,事发当时三轮车也没有开灯,最终交警认定卢师傅被判负事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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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经检查,鲁大妈右侧颞叶脑挫裂伤吸收期改变,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考虑,右侧第5-9肋左侧第2-5肋骨折。
醒来后,鲁大妈只觉得浑身剧痛,头经常痛的难以忍受,后来经过治疗情况好了一些,可只要一下地就头晕,根本站不稳。
住了23天院后,鲁大妈终于出院了,这次意外花了18000多元,卢师傅去看望鲁大妈的时候缴纳了这笔医疗费。
鲁大妈在造纸厂上班,一个月2000多元,康复后她觉得自己差不多半年没上班,加上老伴为了照顾她也耽误了很多工作,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钱,还有自己的营养费和护理费,这些损失都应该由卢师傅来赔偿。
于是,鲁大妈和卢师傅商议,希望他赔偿自己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等,最少10万以上。
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在她提了这些事后,1月份卢师傅就联系不上了。鲁大妈觉得,卢师傅明明有钱,就是不想赔自己。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一、卢师傅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卢师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鲁大妈在路边散步。自身并不存在过错,而卢师傅在阴雨天视线不好的情况下不开灯,且三轮车刹车是坏的,卢师傅在此事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因此,卢师傅不仅要对鲁大妈直接的医疗费用负责,对于因伤导致的其他合理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鲁大妈索赔10万是否有依据?
鲁大妈在造纸厂上班,月工资2000多元,事发后差不多半年都没能上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鲁大妈因伤无法上班,确实存在误工损失。按照其月收入2000多元计算,半年的误工损失在12000元左右。
这部分索赔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前提是鲁大妈能够提供相关误工证明,如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以证实其实际收入减少情况。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鲁大妈受伤后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照顾,老伴为照顾她耽误了工作,因此产生护理费。
如果老伴能够提供其因照顾鲁大妈而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明,那么按照其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是合理的。
若无法提供,可参照当地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但具体数额需结合实际护理情况和当地标准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说索赔的护理费就完全合理或不合理。
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鲁大妈因事故造成多处损伤,需要补充营养以促进恢复,但营养费的具体数额通常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来确定,并非鲁大妈随意主张。
鲁大妈在此事中虽然无辜,但她索赔10万元损失费存在不合理之处,索赔费用项目虽然合理,但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撑,不能简单的凭借自己的估算。
最后,您认为鲁大妈索赔最少10万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