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5月8日潮新闻报道,上海陆女士与丈夫张某结婚三十年,育有一子一女。张某早年担任某航空公司高管,事业有成,家庭生活看似美满。然而,2022年起,张某以“工作调动”为由频繁出国,并多次向陆女士提出离婚,理由是“感情淡了”。直到2025年初,陆女士偶然发现,自家价值百万的奔驰车竟被丈夫以1000元低价过户给一名陌生女子,而该女子竟与她同住浦东某别墅区,且已与张某育有三个孩子! 更令陆女士震惊的是,张某不仅长期与情人同居,还将两人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资产陆续转移。 陆女士在愤怒中向警方举报张某涉嫌重婚罪,却反被张某起诉,称其“擅自将夫妻共有的两套房产过户给子女,侵犯了他的财产权”。 据知情人士透露,张某与情人已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多年,甚至在小区内举办过“家庭聚会”,而陆女士对此竟毫无察觉。 这场婚姻闹剧,不仅让陆女士失去了半生积蓄,更让她陷入了一场法律与情感的双重困境。 1986年,陆女士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从基层员工逐步晋升为航司高管,夫妻俩在上海购置了两套房产和一辆奔驰轿车。 然而,2018年起,张某以“开拓海外市场”为由频繁出国,每次归家都显得心不在焉。2022年,张某首次提出离婚,称“两人已无共同语言”,但因财产分割问题未达成一致,诉讼被驳回。 转折发生在2025年1月。陆女士在整理车库时发现,自家奔驰车的行驶证已变更为一名“李某”的女性,而车辆过户时间竟是2024年12月,交易价格仅为1000元! 陆女士随即查询房产信息,发现夫妻名下的一套别墅也已被抵押给银行。她通过物业调查发现,李某竟是张某的情人,且两人与三个孩子长期居住在距她家仅500米的另一栋别墅内。 “他们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学,周末还在小区花园野餐,邻居都以为他们是三胎家庭!”陆女士的闺蜜透露,张某甚至以“舅舅”身份参加过李某孩子的家长会。而陆女士对此毫无察觉,只因张某常年以“工作保密”为由,拒绝她探访自己的社交圈。 2025年2月,陆女士以“重婚罪”向警方报案,警方调查发现,张某与李某自2019年起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两子一女。 更讽刺的是,张某在2021年曾以“投资移民”为由,将夫妻共同账户内的800万元存款转至海外账户。面对警方质询,张某辩称:“我和陆女士早已分居,李某只是我的‘生活助理’。” 然而,张某的反击更为猛烈。2025年3月,他以“陆女士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将两套房产重新登记为夫妻共有。 张某的律师称,陆女士在2024年将房产过户给子女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这场纠纷中,最刺痛陆女士的并非财产损失,而是张某的冷漠与算计。目前,警方已对张某涉嫌重婚罪立案侦查,而陆女士与张某的财产分割案仍在审理中。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三子,已构成事实婚姻。关键证据包括: 张某与李某长期居住在同一别墅区,邻居证言可证实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个孩子的出生证明、入学记录等可证明张某与李某存在稳定的家庭关系; 奔驰车过户、房产抵押等行为表明,张某与李某存在共同财产支配行为。 若法院认定重婚罪成立,张某将面临最高两年的刑事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李某若明知张某有配偶仍与之同居,亦可能构成共犯。 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张某以1000元低价过户奔驰车,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属于恶意转移财产。 陆女士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请求法院撤销该交易,并要求李某返还车辆或赔偿损失。 张某主张陆女士“擅自转移财产”,但需区分两种情形: 若陆女士过户房产时,张某尚未提出离婚诉讼,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家庭财产安排; 若陆女士在张某提出离婚后,为防止财产流失而紧急过户,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对陆女士少分或不分。 张某转移的800万元存款,若被证实用于与李某的共同生活或购置资产,陆女士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要求张某返还该部分财产。 三、重婚罪若成立,张某将面临刑罚,且该罪名属于“不告不理”,若陆女士撤诉,司法机关可主动介入; 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将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张某因重婚、转移财产等行为,可能被判少分财产。 若陆女士与张某的子女已成年,财产分割不涉及抚养权问题;但若涉及未成年子女,法院将优先保障子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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