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42万!70岁患者输液过敏,后心源性猝死

西南李军 2025-04-29 23:02:14
[向右R]2021年10月17日17时40分,李婆婆因身体不适,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并输液治疗,其门诊病历中载明:“患者李某,女,70岁,主诉:头晕头胀一天,恶心未呕吐,自行口服降压药未见好转。初步诊断:高血压,给予静滴甘露醇、丹红治疗。” [暗中观察R]李婆婆进入卫生服务站后,并没有医生进行现场诊察,是由护 士通过与医生电话联系,按照医嘱为李婆婆注射药物。 [汗颜R]注射过程中,李婆婆出现不适并且呕吐,社区卫生服务站出具门诊病例载明:“主诉:患者输液中出现呕吐,现病史:患者高血压在门诊输液甘露醇过程中出现呕吐休克症状。初步诊断:药物过敏?心肌梗死,给予皮下注射肾上腺素、静滴地 塞 米 松等治疗”。 [失望R]18:45分,李婆婆倒地,意识不清,护 士对其进行胸外按压,并拨 打抢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后接手进行抢救并进行转送。 [哭惹R]18时55分到达A医院,A医院出具的院前急救出诊记录载明:“19:19心电图呈直线,全心停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向右R]根据尸检所见及相关鉴定材料,死者李婆婆符合在输液过程中发生过敏反应,左冠状动脉在轻度狭窄的基础上伴发强烈痉挛心肌急性缺血缺氧,发生心源性猝死”。 后续,因为未能协商妥当。李婆婆家属便将卫生服务站诉至法 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打卡R]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婆婆家属申请对卫生服务站对死者李婆婆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卫生服务站为李婆婆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过失诊疗行为与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爆炸R]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鉴定意见后,法 院酌定由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婆婆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25,96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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