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审理与判决,在法律层面清晰地界定了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调了这一要件的适用不因当事人之间存在订婚等特殊关系而改变。
法院通过对包括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早期供述、行为证据、客观物证及鉴定意见在内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被告人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判决明确驳斥了将处女膜状态等生理特征作为认定强奸罪关键证据的错误观点,并对量刑情节进行了恰当考量。
审判长在二审判决后的答记者问,不仅详细阐释了判决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有力回应了社会公众的疑问和网络上的不实信息,而且承担了重要的法治宣传功能。它强调了性自主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批判了“订婚即享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等与现代法治文明相悖的落后观念。
该案的判决及其引发的社会反响,深刻揭示了中国社会在性观念、性别平等、传统习俗与现代法治融合等方面存在的复杂性和张力。它不仅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推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增强法治意识、尊重和保护妇女性自主权敲响了警钟。
尽管舆论场一度喧嚣,但两审法院最终作出的有罪判决,坚守了法律底线,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惩治侵害妇女权益犯罪行为的立场,对于维护法治尊严、呵护社会文明具有积极意义 。
此案警示社会大众,法律保护的是基于真实意愿的合法关系,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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