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湖南郴州,女保姆趁着雇主不在家,邀请情人来雇主家里发生关系。岂料,女保姆因过于激动诱发心梗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可保姆的家属无法释怀,一纸诉状将雇主、女保姆情人、家政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69万元。法院怎么判?
(来源:安仁法院)
据报道,保姆郑某在陈某家中负责照顾孩子,月薪7000元,每月休息4天。一天,陈某因急事回老家,家中仅剩郑某和孩子。郑某随即打电话约情人赵某到家中约会并发生关系。期间,郑某突感胸口不适,尽管赵某建议去医院检查,但郑某担心被陈某发现而拒绝。最终,郑某因突发心梗不幸去世。
尽管警方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郑某的家属仍认为赵某、陈某及家政公司存在过错,遂将三方告上法庭,索赔69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立即施救。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郑某家属主张,郑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雇主陈某及家政公司应承担责任;赵某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导致郑某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辩称,郑某未经允许私自带赵某回家约会,且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表明郑某系心肌梗死,陈某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则表示,他已建议郑某去医院检查,尽到了提醒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明知进入雇主家中属于违规行为,却依旧前往,且与郑某突发心梗存在关联性,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郑某作为成年人,在工作中应遵守协议,其私自带赵某回家约会的行为属严重违规,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依据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判定赵某承担20%责任,郑某自行承担80%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