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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刚才和同事研究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件,研究过程中,两个人不禁相对苦

办案手记:刚才和同事研究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件,研究过程中,两个人不禁相对苦笑,又一起让人啼笑皆非的案件。
原告为一开发商,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的网签合同无效。买受人答辩与开发商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之所以签订网签合同,是因为买受人系开发商工作人员,签订合同是为了担保公司财产不被执行。也就是说买受人不承认有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意思表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一审法院认为,网签合同非合法合同的载体,当事人只提交了网签合同而未提交签字盖章的非网签合同,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的要害在于:网签合同非合同载体。
原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网签合同系合法合同的载体,代理原告即开发商签订合同的人有合法授权,故确认合同有效,仍然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的要害在于:以新的理由确认合同有效,并否定了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决维持。但二审判决中新的理由一审根本未涉及,也就是二审法院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的权利。
现在原告即开发商只能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要求支付房款,但可以想见的是,被告一定会答辩,在第一轮诉讼中我就明确从未从原告处购买过房屋,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和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会怎么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