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男子送外卖时盗走一女子家的钥匙,而后入室成功盗窃。次日,再次入室作案,被女子发现后,将女子压在床上,后见女子反抗、呼救,逃离现场。事后,女子报警,男子被抓后被控涉嫌盗窃、抢劫,男子辩称自己不是抢劫,只是想猥亵女子,法院这样判!(来源:红星新闻等) 据悉,37岁男子王某在6年前给一女子冯某送外卖时,盗走了冯某家的钥匙,而后于当日打开冯家的房门成功盗走了冯的1块天梭手表、1枚戒指及现金300元。 次日2点,王某不知足又携带剪刀再次用钥匙进入冯家中盗窃,结果在进入冯某卧室后将冯某惊醒。 王某慌了,遂用暴力将冯某压在床上,并威胁冯某不要喊叫,后见冯某不断反抗并呼救,逃离现场。 事后,冯某报警。警方接到报警后,很快将王某抓获。 王某被抓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数额较大,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 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由于经认定,单单被王某盗窃的案涉天梭手表价格认定就为3000元,满足数额较大的标准,且王某还属于入户盗窃,在入户盗窃过程中被女子发现后,当场对女子使用暴力,警方遂以涉嫌入室盗窃、抢劫对王某立案调查,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王某赔偿了冯某相应的损失,并取得了冯某的谅解。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入户抢劫等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考虑到王某在实施盗窃时,因被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构成抢劫罪(未遂),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冯某取得冯某的谅解,最终判决王某构成盗窃罪,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抢劫罪,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然而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辩称自己将冯某压在床上只是想猥亵冯某而已,并不构成抢劫。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由于王某系二审临时翻供,且与全案证据矛盾,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王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吉林长春,男子送外卖时盗走一女子家的钥匙,而后入室成功盗窃。次日,再次入室作案,
闻花听叶
2025-04-20 22: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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