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子和女子相识十几天,花了128000元彩礼就闪电订婚。之后两人外出打工

博仑有意思 2025-04-11 17:35:46

贵州,一男子和女子相识十几天,花了128000元彩礼就闪电订婚。之后两人外出打工,相处中发现性格不合,女子便提出解除婚约。可谁能想到,两人还没分手,女子却意外溺亡了,男子落得人财两空。男子要求女方父母返还彩礼,然而痛失爱女的父母直接拒绝,说道:“你想得美,我女儿都没了,凭啥还你彩礼?”男子一怒之下将女方父母告上法庭,结果出人意料。 (来源:新法制报) 原来,2024年2月,杨先生经人介绍与龙女士认识。他俩到了适婚年龄,初次见面时彼此印象挺好,互相觉得是适合结婚的对象。 而后,在双方父母的筹备安排下,他俩相识仅10几天,就在2月15日举办了订婚仪式。 龙家按当地风俗,收杨先生128000元彩礼,不过又返还了8000元,如此算来,杨先生实际花费12万元彩礼,最终和心仪的对象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订下了婚约 。 他们这种快速发展的感情,为之后的矛盾埋下了伏笔。 解决好婚姻大事后,杨先生和龙女士结伴外出务工,一边增进感情,一边为未来的小家庭打拼。 但相爱容易相处难,相处一段时日之后,龙女士发觉,自己对感情看得太草率了,她与杨先生在三观、性格、年龄方面都极不匹配。 想到漫长的余生要与他同床共枕、相互陪伴,她就感到窒息而绝望。 于是,龙女士经过深思熟虑后提出分手。 毕竟强扭的瓜不甜,杨先生虽极力挽留,但见龙女士去意坚决,也只能同意。 当然,既然婚约未成,彩礼就应当退还。杨先生要求全额退还,龙女士不答应,就在两人尚未协商好之际,悲剧发生了。 龙女士意外溺亡,这给她与杨先生之间的恩怨画上了句号,对杨先生来说,可谓是人财两失 。 12万元彩礼,虽不算天文数字,但对杨家来说,这意味着掏空积蓄。而且杨父身体不好,若彩礼要不回来,会让这个家遭受沉重打击。 女儿意外离世,龙家父母悲痛欲绝,杨先生此时索要彩礼,在龙家看来也是人财两空。 龙家父母不想返还彩礼,杨先生紧追不放,结果杨先生没娶上媳妇还惹上了官司,直接把龙家父母告上法庭。 面对这个难题,法院觉得还是调解比较合适。 有人认为,自由恋爱数年,老丈人丈母娘又待自己如同亲生儿子般,在这种情况下彩礼就当孝敬老人了,逢年过节也会去探望。毕竟只是经人介绍认识,没多少感情,花这么多钱当彩礼就像买卖人口,又不是男方造成的事情,为啥要负责,必须全部退还。 关键是,女方出事之前就提出分手了,要是我的话,一分都不会让。要是发生过同居关系,那就另当别论。 天下事无奇不有,没结婚却退彩礼是很正常的。女方婚前意外死亡确实和男方没有因果关系,这彩礼就应该退还,毕竟谈个恋爱就要十几万彩礼,感觉不太合适。 《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杨先生和龙女士相识仅十几天就订婚了,杨先生还支付了高额彩礼。这种在短时间内订婚且支付高额彩礼的情况,可能涉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 要是彩礼的支付是以结婚为目的,又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那么在婚约解除或者婚姻并未成立时,要求彩礼返还是应得到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杨先生与龙女士虽已订婚,却未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龙女士订婚后提出分手,后来还意外溺亡,他们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 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所以,杨先生有权要求龙家父母退还彩礼。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处理这一彩礼返还的案子时,除了法律规定,还应遵循公平原则。 龙女士意外溺亡,她的父母遭受了巨大的悲痛与损失。 但这一点不能成为龙家父母拒绝返还彩礼的合理借口。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龙家父母应当合理确定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兼顾杨先生支付彩礼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实际状况,适当退还彩礼。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龙家退还了50000元彩礼,杨先生也自愿承担案件的受理费和保全费。 龙家父母在考虑自身悲痛与损失的同时,也应合理衡量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适当退还彩礼。 对于此事,有人说,“彩礼凭什么退”?男方不够通情达理,事发前退亲没谈拢,按道理来说,既然婚约没退成,理应算作一家人,彩礼大可不必退还! 那么,于公于私,大家认为女方该退这个钱吗?

0 阅读:0
博仑有意思

博仑有意思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