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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秩序与大陆秩序的区别1

整个现代海洋世界的秩序,是在普通法的逻辑下成长起来的,这是理解中国与世界关系的关键。世界上有英美习惯法与大陆成文法两种法律体系,这两种法律体系的差异在哪呢?对普通法来说,法律是被发现出来的,对大陆法来说,法律是被发明出来的。 发现的意思是,这东西早就在那,等着你去把它找到而已;发明的意思是,这东西本来不存在,等着你把它给创造出来。 大陆法是发明出来的,就是咱们通常所说的立法。立法权属于议会,议会依照它认为恰当的理由,来制定法律,用这个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像德国、法国、俄国、中国、日本等,都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 议会拥有立法权,这个事情是从欧洲开始,向外传播的。议会拥有立法权,是到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才开始的。在此之前,欧洲国家,比如法国,立法权属于国王。但是国王拥有立法权也出现得比较晚,是到了17世纪才出现的。 那么在欧洲,更早的时候,法律是怎么来的呢?就是发现出来的,在16、17世纪之前的中世纪时期,欧洲各个地方的法律都属于某种普通法,都是发现出来的。 直到16、17世纪,英国和欧陆走上了分岔。英国以及它的后继者美国,法律仍然是发现出来的,保持着普通法的状态;但是欧陆这边法律就变成发明出来的了,走上了大陆法的状态。 为什么近代以前的欧洲国家,法律都是发现出来的?又是怎么发现出来的呢?为什么到了近代,英国和欧陆又走上分岔了呢? 今天的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这些国家,在那会儿根本还不存在,法兰西、德意志,都是个地理概念,而不是政治概念,就像今天说亚洲一样。 那会儿的欧洲,到处都处于封建割据的状态,国王只是一个大号的诸侯,从力量的层面而言,甚至可能还不如一些大诸侯。在这种情况下,国王想强制去做一些事,根本做不了,力量到不了那个份上。但是反过来,贵族想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强迫国王,或者强迫其他贵族,这事儿基本也做不到。因为贵族之间彼此力量差不多,他们之间是一个很复杂的彼此互动博弈的关系。 每次互动博弈出来的结果,都会被记录下来,被提炼成某种法律化的表达,并且过去的博弈结果,会构成未来人们的参照标准,这个东西就形成了传统。 普通法实际上是通过博弈的过程逐渐磨合出来的,谁也没法说了算。哪怕你是国王,也没法制定个法律就要求大家遵守。 反倒是大家共同博弈出来的结果,大家都会认账。因为博弈的结果,一定是一种现实的力量均衡的结果,谁要是不服这个结果,大家有办法强迫他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