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判决书,努力学习判决中事实认定的释法说理,努力提升自己的认知。
饶谨起诉中称被告说“饶谨是伪清华大学研究员”,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被告向法院提交了:1、“饶谨不是清华大学研究员”的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的《信息公开告知书》;2、饶谨参评“十二届全国青联委员”公示“饶谨 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研究员的公开信息;3、百度“饶谨”词条中“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的公开信息;4、“饶谨”词条的剪辑记录;5、饶谨向百度百科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6、新闻报道中,饶谨的身份为“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特约研究人员”的公开报道。
判决书认定,饶谨不是清华大学特约研究员,有事实依据,不构成侵权。饶谨是公众人物,应有容忍义务。
但是,在整个判决书中,刻意回避饶谨以虚假的学术身份非法获取政治荣誉、以虚假学术身份参加活动的事实更是只字不提。不知这是啥意思?避重就轻,还是故意忽略这个重要的事实?以此维护饶谨的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