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位大妈郭芳和女儿去洗浴中心洗澡。洗完澡穿衣服时,一名小伙朱亮误入女浴室。朱亮停留几秒后离开,并下跪道歉。但郭芳心有不甘,事后将朱亮和洗浴中心告上法庭,要求书面道歉并赔偿3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
(来源:裁判文书网)
有一家颇受欢迎的洗浴中心,这天傍晚,郭芳大妈带着女儿小莉来到了这里,打算享受一下难得的闲暇时光。
郭芳大妈是个讲究人,对洗浴的环境和服务要求都挺高。不过,确实没让她失望,环境干净整洁,服务也周到热情。
她和女儿小莉换好鞋子,领了手牌,就兴冲冲地进了女浴室。
洗完澡后,郭芳大妈和小莉开始穿衣服。就在这时,突然一阵风似的,一个身影闯了进来。
郭芳大妈定睛一看,原来是个小伙子,名叫朱亮。朱亮显然也愣住了,他没想到女浴室里会有人,而且还是个大妈和一个小姑娘。
朱亮的脸一下子红到了耳根,他赶紧停了几秒,然后连声说:对不起,对不起,我不是故意的。
说完,他竟然跪了下来,给郭芳大妈磕了个头。郭芳大妈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吓了一跳,她赶紧拉起朱亮,说:小伙子,你这是干啥呢?快起来!
朱亮起身后,连声道歉,然后匆匆离开了女浴室。郭芳大妈和小莉相视一眼,都感到有些不可思议。
她们穿好衣服,出了浴室,找到了洗浴中心的管理人员,把刚才的事情说了一遍。
管理人员一听,也感到十分抱歉,他们赶紧向郭芳大妈和小莉道歉,并表示会加强管理,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郭芳大妈虽然心里有些不舒服,但看在他们态度诚恳的份上,也就没再多说什么。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这样结束。郭芳大妈回家后,越想越觉得憋屈。
她觉得自己在洗浴中心洗澡,竟然被一个小伙子闯进了女浴室,这简直就是对她的侮辱!
她决定,不能就这么算了,一定要讨个说法。
于是,郭大妈决定把朱亮和洗浴管理人告上了法庭。
一、郭芳大妈的隐私权是否受到侵害?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本案中,朱亮误入女浴室,看到了郭芳大妈和小莉在穿衣服,这明显侵犯了郭芳大妈的隐私权。
朱亮虽然声称自己不是故意的,但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他侵犯郭芳大妈隐私权的事实。
他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是在公共场所,更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洗浴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顾客的安全和隐私。
在本案中,洗浴中心未在朱亮去往女浴室之时尽到足够的注意、提醒、制止义务,导致郭芳大妈的隐私暴露,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洗浴中心可能会辩称,他们已经设置了多处醒目提示“女浴”的标识,但这一事实并不能完全免除他们的责任。
因为标识的设置只是预防措施之一,洗浴中心还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顾客的安全和隐私得到充分保障。
三、郭芳大妈要求书面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是否合理?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郭芳大妈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她有权要求朱亮和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失费。
关于书面道歉的要求,这取决于郭芳大妈的个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如果朱亮已经向她作出了口头道歉,并且态度诚恳,那么书面道歉可能并不是必要的。
但在本案中,郭芳大妈坚持要求书面道歉,这也是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指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朱亮误入女浴室并看到郭芳大妈和小莉在穿衣服,侵犯了郭芳大妈的隐私权。
洗浴中心未在朱亮去往女浴室之时尽到足够的注意、提醒、制止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问题,法院认为,虽然郭芳大妈未举证证明她因此事件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但结合本案案情、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朱亮、洗浴中心共同赔偿郭芳大妈精神抚慰金3000元。
关于书面道歉的诉请,法院认为,朱亮已经向郭芳大妈作出了道歉,并且态度诚恳,因此再无书面道歉的必要。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因此也不存在道歉的理由。
综上,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朱亮与洗浴中心限期共同赔偿郭芳大妈3000元精神抚恤金。
朱亮误入女浴室虽然是无心之举,但确实侵犯了郭芳大妈的隐私权,赔偿精神损失费是合理的。
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顾客的安全和隐私得到充分保障。(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