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校大学生与陌生女子以401元的价格进行非法交易,8天后,被警方意外发现,而后拘留10日。事后,大学生不服处罚,声称给女方的401元是出于同情、人道主义救助,也不符合日常非法交易金额的形式,警方没有抓现场,仅凭转账记录就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李某系一在校大学生,去年的一天中午,通过附近的人结识一名女子,而后以401元的价格,与对方交易发生了关系。
8天后,警方意外发现了此事,而后要求李某、女方前往派出所接受询问。后见李某与女方均承认进行了违法交易,且互相辨认出对方,遂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怎料,李某出来后,却又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又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李某表示:
第一、警方发现案件的时间是在认定案件发生前8天,可见警方并未在行为现场发现自己与女方之间的非法交易,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与女方进行了非法交易。
第二、自己确实向女方转了401元,但是仅凭一个转账记录,无法有效的证明自己与女方主观上达成了交易,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同时之所以转给女方401元是自己通过与女方交流,了解到女方生活条件较为艰苦,且家中老人和未成年亲属需要其抚养照顾,出于同情、人道主义救助转的,而非支付交易费用。同时,401元有零有整,也不符合日常非法交易金额的形式。
第三、自己虽然在接受询问时,自认从事了违法交易,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仅有本人陈述不能作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定案证据,而本案中排除本人陈述外,并未有嫖娼现场视频等客观证据能够与本人陈述相互印证证明自己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
第四、警方在组织辨认时,有明显暗示的动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警方对自己的处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应当撤销。
李某同时还表示,第一、即使认定自己实施了违法行为,自己只是一名在校的学生,缺乏相应社会经验,不是多次违法的惯犯,且到案后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态度积极,自己未来拥有大好前途,本次事件已让自己受到了充分的教育,已起到较强的预防作用,对自己施以拘留10日的处罚,畸重。
第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但本案中,警方在作出对自己的处罚决定后,并未明确告知自己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亦未将处罚决定当场交付给自己而是先将自己拘留,还未及时将处罚决定通知自己家属,同时,传唤时仅有一名民警出示工作证件,均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从这个角度而言,亦应当予以撤销。
面对李某的控诉,警方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辩称对李某的处罚并无任何不当。
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后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卖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认为本案中,有李某及女方的陈述、执法记录仪视频、李某自书的亲笔供词、双方的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李某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警方据此对李某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量幅度适当。
李某主张其并未实施相应的违法行为,该主张与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及自书的亲笔供词不符,不予采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李某主张传唤时仅有一名民警出示工作证件。但根据李某提交的监控照片可以看出,警方在对其传唤时有两名民警及一名辅警在现场,并有一名民警出示工作证件表明了身份,故警方传唤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此外,警方提交的证据显示,警方受案后依法履行了调查、传唤、通知家属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请。
最后,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狡辩无用!李某一番折腾也没能撤销处罚!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一定要遵纪守法!洁身自好!莫要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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