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醉酒男子凌晨4点回家,进入小区电梯后突发疾病,约1个小时后,被邻居发现时,已经死亡。事后,家属认为物业没有及时发现、救助男子,要求物业承担30%的责任,赔偿60万元,法院这样判!
(信息来源: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孙某所在的小区,原本由当地政府设立的A物业公司管理,后整体转交给B物业公司。孙某患有哮喘、尿毒症和高血压病3级,却仍嗜酒如命。两年前,他因饮酒过量而迷路,代驾司机报警将其送医。今年2月的一个凌晨,孙某再次醉酒回家,在电梯门口摔倒后自行爬起,进入电梯后不久便瘫痪在角落,喘粗气、打呼噜。约6分钟后,他的呼吸声停止。约1小时后,邻居发现孙某并报警,但120到场时,孙某已死亡。
当地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孙某死于高血压性肾脏病伴肾衰竭。孙某家属未同意尸检便将其火化,但随后认为B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他们指出,B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超过五星服务等级,却未能在10分钟内发现并救助孙某。同时,他们认为A物业公司将物业服务全部委托给B物业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
面对控诉,B物业公司表示,结合孙某的就医记录和监控视频,可以推定他是因病死亡,且死亡事实与物业公司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A物业公司也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因为孙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的,且A公司是根据县政府文件规定将物业服务交由B公司进行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A物业公司确实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物业服务转委托的规定,但孙某的死亡与其无关,因为A公司在签订托管协议时无法合理预见相应的损害结果。B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实际管理人,虽负有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孙某的死亡是因其自身原因在电梯内发生的,与B物业公司无关。法院最终驳回了孙某家属的全部诉请。一审判决后,孙某家属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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