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占鹊巢”再现!江苏南京,女子丧夫后坚守婆家,赡养婆婆多年。岂料婆婆刚离世,大

午夜游民 2024-12-20 11:25:30

“鸠占鹊巢”再现!江苏南京,女子丧夫后坚守婆家,赡养婆婆多年。岂料婆婆刚离世,大伯哥竟上门争房,声称房子是他建的。女子愕然:他多年未归,未尽赡养之责,何颜面争房?法院如何判决?

(来源:新京报)

张家的长子张强在一次意外中不幸离世,留下妻子李梅与年迈的母亲张老太相依为命。

李梅没有选择改嫁,而是毅然决然地留在了张家,用柔弱的肩膀扛起了照顾婆婆的重担。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李梅的孝心感动了周围的人,也让她成为了大家口中的好儿媳。

然而,就在张老太安详离世后不久,张家的次子张刚却突然回到了这个多年未曾踏足的家门。他的出现并非为了缅怀母亲,而是为了争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老宅。

张刚声称,这套房子是他当年出资建造的,如今母亲已逝,这房子自然应该归他所有。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李梅感到既震惊又愤怒。在她看来,张刚多年未归,对母亲未尽丝毫赡养之责,如今却厚着脸皮来争房产,实在是令人不齿。

邻里间议论纷纷,有的支持李梅,认为她多年来的付出理应得到回报;有的则持中立态度,认为房产归属问题应由法律来裁决。

张刚的回归,让张家原本平静的生活泛起了涟漪。他带着一份30多年前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坚称这是他和母亲共有的财产。

面对这份泛黄的证件,李梅并不买账。她拿出了20多年前丈夫张强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面清晰地写着房屋的所有权归张强所有。

李梅坚信,这套房子是丈夫留给她的唯一念想,也是她多年来辛勤付出的见证。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决定通过法律来解决这场纠纷。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安排了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张刚和李梅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为了查明真相,法院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传唤了张家的其他成员出庭作证。张强的哥哥张大明和妹妹张小花都站在了李梅这一边。

他们一致证实,张刚多年未归,对母亲未尽赡养之责,而李梅则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着母亲。张小花更是情绪激动地揭露了张刚当年不孝的行为。

因为婆媳矛盾,张刚竟然跟着妻子搬去了丈母娘家,从此再也没有回来过,更没有为母亲尽过一天孝。

面对家人的指责和法律的审视,张刚显得有些手足无措。他试图辩解自己当年的行为是出于无奈,但这样的说辞显然无法赢得旁听者的同情。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张刚与李梅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产生了争议。张刚认为自己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因此应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而李梅则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强调自己多年来的实际居住和照顾婆婆的行为,主张房屋应归其所有。

从法律角度来看,宅基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都是证明土地权利的重要证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哪一个证件更具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采纳了李梅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判断房屋所有权的依据。这是因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通常更加详细和具体地记录了土地的使用情况和权利归属,且在实际操作中更易于被法院所接受和认可。

张刚虽然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但多年未归且未尽赡养义务,其主观意图显然并非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而李梅则多年如一日地照顾婆婆,实际居住并控制了房屋,其主观意图和行为都更符合法律对于善意占有和保护弱者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在本案中,李梅虽然未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其多年来的实际居住和照顾行为已经构成了善意占有,且其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也为其主张房屋所有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经过审慎审理后认为,虽然张刚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但该证件并不能直接证明他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而李梅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则更具法律效力,且她多年来的实际居住和照顾母亲的行为也进一步证明了她对房屋的实际控制和占有。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驳回张刚的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李梅所有。

在利益面前,人性的贪婪与自私。也让我们看到了在困境中,人性的坚韧与善良。李梅的坚守与付出赢得了人们的尊敬与赞誉。而张刚的行为,则让人们深感失望与痛心。

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是否应该更加注重家庭的和谐与亲情的维系?是否应该更加珍惜那些默默付出、无私奉献的人?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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