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酒后去足疗店按摩,按摩后出现呕吐症状,而后见女技师说不能过夜,表示休息一会儿就走,怎料在女技师离开后,突然疾病猝死。事后,男子家属要求足疗店赔偿,足疗店一方面考虑到男子亲戚在店里工作,一方面担心影响经营,与男子家属达成协议,赔偿男子家属32万元。怎料,男子家属拿到钱后,又以显示公平为由,将足疗店告上法庭,要求足疗店再赔偿76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的一天晚上,男子李某酒后前往一足疗店按摩。
足疗店的女技师为李某提供大约1个小时的按摩服务后,发现李某出现呕吐症状,便给李某拿来一个垃圾桶,在李某呕吐完后扶李某上床休息,并提醒李某店里不允许过夜。
李某表示自己休息一会儿就走。女技师也没多想,便离开前往其他房间服务其他客人。
怎料,第二天李某被发现死在房间内。
足疗店老板慌了,连忙报警。
报警后,警方介入后,通过调查确定李某系猝死,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虽然如此,好短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李某的家属难以释怀,要求足疗店赔偿。
足疗店起初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最终考虑到男子亲戚在店里工作,也担心此事会影响后续的经营,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与李某家属达成协议,赔偿李某家属32万元。
可令足疗店万万没想到的是,足疗店按照协议约定将钱全部支付给李某家属后,李某家属又不愿意了,以显示公平为由,要求足疗店再赔偿76万元,遭拒后,将足疗店告上法庭。
法庭上,面对李某家属的控诉,足疗店辩称:
第一、李某系因猝死与足疗店无关。
第二、之所以与李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是考虑到男子亲戚在店里工作,也担心此事会影响后续的经营。
第三、赔偿协议是在派出所民警在场情况下,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的,也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合法有效。李某家属在获得赔偿后仍提起本案诉讼,有违诚信,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怎么判?
1、足疗店该不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自身身体状况及饮酒后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其在饮酒后并未及时回家,而是前往足疗店按摩,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发生最终的猝死结果,结合本案实际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涉案足疗店作为一个封闭性的经营场所,应对客人的人身安全承担保障义务,涉案足疗店明知李某喝酒后仍为其提供服务且未针对酒后的风险提高应对措施,在李某发生呕吐等症状后仍未提高警惕并采取相应应对措施,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2、足疗店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李某家属与案涉足疗店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且足疗店已经依据前述协议书约定支付了各项赔偿款共计32万元。结合李某、案涉足疗店的各自的过错情况,前述赔偿金额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李某家属亦未提供证明证明涉案赔偿协议在签订过程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李某家属不服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维持原判。
到头来谁不是一抔灰
要是喝酒后去法院打官司,然后死在法院,可以让法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