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爷黄昏恋爱上离异阿姨,拆迁后赠予女友141万元并给她买房,结果两年后二人分手了,大爷要求女友还钱,对方拒绝:你赠予我的还什么钱?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家住上海的徐大爷年轻时候没有遇到喜欢的人,当起了不婚族,可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徐大爷渐渐渴望起了爱情和家庭。
因为一直单身,有车有房的徐大爷没有什么负担,平时闲着没事的时候经常去棋牌室打麻将。
2021年年初,徐大爷去打牌的时候遇到了金阿姨。金阿姨本是重庆人,以前结过婚还有孩子,和前夫离婚后她就搬到了上海生活。
金阿姨性格爽朗爱笑,徐大爷对金阿姨很有好感,将她视为了真命天女,二人认识没多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随后,徐大爷随金阿姨去到成都居住。
2022年夏天,徐大爷的一套房子拆迁了,获得了270多万的拆迁补偿款。徐大爷立即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金阿姨。
补偿款发下来后,徐大爷觉得他既然认准了金阿姨就要给她足够的安全感,自己的钱就是金阿姨的钱。
于是,徐大爷给金阿姨转去了141万余元,让金阿姨买一套房子作为他们的婚房。金阿姨高兴万分,花了47万余元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她和徐大爷的名下。
随后,徐大爷去见金阿姨的家人时,又花了8万多元给金阿姨的母亲、姨妈和女儿买了金项链等首饰作为见面礼。
为了让金阿姨更加放心,2023年年初,徐大爷又给金阿姨写了一份《赠予协议》,约定他转给金阿姨的141万中的70万元为他赠予给金阿姨的。
然而,协议刚签下没多久,徐大爷和金阿姨之间的感情就出现了问题。
原来,金阿姨爱吃辣,平时做饭基本都是辣的,这让习惯了清淡饮食的徐大爷非常不习惯。
饮食问题徐大爷还勉强可以接受,可是,金阿姨还经常嫌弃他年纪大不爱干净,家里来客人了,别人都是用自己的筷子夹菜,金阿姨却给徐大爷单独拿了一双,让他一个人用公筷。
徐大爷被区别对待后满腹怒火无处发泄,只能自己躲在房间生闷气,结果金阿姨丝毫不理会他,还向亲戚抱怨徐大爷不讲卫生,徐大爷觉得自己被金阿姨和她的亲戚孤立了。
徐大爷气坏了,房子是自己的钱买的,亲戚来了自己反而成了边缘人物,还看不起自己让自己一个人用公筷,这也太欺负人了。
客人走后,徐大爷和金阿姨大吵一架,二人差点动了手。
金阿姨对徐大爷意见更大了,认为他不仅不爱干净,还脾气暴躁有暴力倾向,还与其他女人有暧昧关系,而徐大爷则一气之下一个人回了上海。
此后,金阿姨主动归还了徐大爷10万元,徐大爷则让金阿姨将他转过去的所有钱归还,但遭到了拒绝。
2024年3月,徐大爷将金阿姨起诉了,要求金阿姨归还买房后剩下的94万余元彩礼,以及自己给她家人买金首饰的8万余元,并将二人名下房子的所有权变更为自己独自持有。
对此,金阿姨称,徐大爷转给她的141万余元,其中70万元徐大爷签了赠予协议,其中14万用于二人日常开销。
徐大爷给她钱,从来没有说过是彩礼,也没有搞过送彩礼仪式,所以这些钱是徐大爷无偿赠与给她的,无需返还。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徐大爷的钱能要回来吗?
1、徐大爷转给金阿姨的141万余元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虽然徐大爷给金阿姨转钱时未明确表示是彩礼,也未举行送彩礼仪式,但从整体情况来看,徐大爷的转款行为是在双方恋爱并准备结婚的背景下发生的。
2、徐大爷给金阿姨写的《赠予协议》中约定,转给金阿姨的141万中的70万元为赠予,这些钱是不是要不回来了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徐大爷赠予给金阿姨大额财产,是因为他将金阿姨视为了伴侣,是以二人结婚为前提的赠予,现在二人分手了,结婚的目的无法达成。
结合双方的关系和行为目的等综合判断,徐大爷的赠予更符合彩礼的特征,徐大爷买的婚房、金首饰以及转给金阿姨的钱,二人分手后金阿姨理应返还。
金阿姨在抗辩中提出,徐大爷转给她的141万余元中,其中14万用于二人日常开销,只要金阿姨拿出证据,这部分钱款无需返还。
最终,经审理认为,徐大爷转给金阿姨的141万余元属于彩礼而非赠予,判金阿姨返还给徐大爷75万余元,并将房子过户给徐大爷个人所有。
有人调侃,如果换成自己是金阿姨,肯定好吃好喝好招待着,真的把徐大爷当大爷一样伺候。
还有人说,拿出去141万,两年后只拿回75万和一套不值钱的房子,金阿姨还赚了19万,徐大爷亏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