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子给手机换了新密码后打不开,赶紧去找店家帮忙,对方将其打开后收了100

一号探秘人 2024-12-19 11:36:59

陕西,女子给手机换了新密码后打不开,赶紧去找店家帮忙,对方将其打开后收了 100 元。不过女子走后一小时又返回店内,说店家骗了她,网上就有轻松解锁的方法,对方却要收 100 元,并且还导致自己手机里的信息全部丢失。店家很是无语,说:“你同意后我才给你弄的,现在弄好了你却说我骗你。”不过最后店家还是退还女子 20 元,事情才得以平息。

素材来源于:搜狐新闻

张芳在家里没事做,突发奇想想将手机的密码改一下,结果改完后第二次想打开手机的时候又忘记了,怎么也想不起来新改的密码,于是她赶紧拿着手机朝店铺跑去,生怕有来电接不着。

来到店铺后,张芳急急忙忙说明了一下自己修改密码后打不开的过程,店家随后拿过手机查看了一番,说:“这个有点难办,不过还是可以处理的,但是收费有点高,需要 100 元。”

张芳一听有点难度,人家只收 100 元,那也还行,就让店家赶紧帮忙解开。

店家又说:“你这个必须刷机,刷机后你之前的信息可能就没有了,如果同意了,我再帮你弄,你不同意我就不帮你了。”

张芳这时哪顾得了之前的信息啊,只想赶紧把机子打开,于是就同意了。

随后,店家经过一系列操作,终于将张芳的手机打开了,她刚刚拿过自己的手机,欣喜若狂,总有一种失而复得的感觉。

随后,她试了一下手机,觉得除了信息没有了,其他都是正常的,所以就按照约定支付了 100 元钱给店家后走了。

可是一个多小时后,她又来到了店里,说店家骗了她,解锁很简单,为什么要收她 100 元?

店家一听有苦说不出呀,机子给你解开了,你嫌贵,机子没解开的时候,你是火急火燎地让我赶紧给你解开,这简直是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后啊。

可是张芳继续说道:“我已经搜索了网上解开机子的方法,真的太容易了,几分钟就搞定的事情,你为什么要收我 100 元呢?你这不是骗人是什么?”

店家有点不高兴了,说:“我怎么就骗你了?手机给你打开了没?既然打开了,我收你的钱很正常呀,再说这 100 元是事先就协商好的,你为什么事后还不认账呢?”

张芳虽然觉得是自己要求别人打开的,但是你得按劳收钱呀,几分钟搞定的事情就没必要收那么贵呀,并且你在刷机的时候给我把信息都刷没了,这也给我造成了后续的很多麻烦,你还收那么贵,心里想想就气愤。

店家心里委屈呀,之前就给你说刷机要丢信息,你是认同了,我才给你刷的,而现在你却拿这个事来说,真是有苦说不出。

最后,店家看到有新顾客来,也不想和张芳多纠缠,于是退了 20 元给张芳,让她赶紧拿钱走人。

张芳其实也不缺那 100 元,只是觉得几分钟就能搞定的事情,收 100 元钱太贵了,就是想为自己讨要说法,既然对方给了自己 20 元,够自己喝一瓶奶茶,消消气也就得了,于是转身离开。

不过店家觉得遇到这样的顾客,实在是让人郁闷,还是把这一幕发出来,让大家来评评理,说到底自己是收贵了呢,还是张芳胡搅蛮缠?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店家提前就说明解锁成功会收取 100 元,女子也同意了,这就属于是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店家解锁成功后,女子发现网上有更简单的解锁方法,所以就想拒绝支付 100 元,这缺乏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契约精神。

二、关于手机信息丢失问题。

店家在操作之前就告诉女子刷机会导致信息丢失,女子同意后店家才开始刷机解锁,符合告知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规定,即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

三、店家最后退还女子 20 元的行为,其实值得肯定,因为在处理对原服务合同报酬金额不认同的情况下,一般都会以这样的形式来和解。 这种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只要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就可以对原来的合同进行变更。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0 阅读:1
一号探秘人

一号探秘人

娱乐小灵通,问啥都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