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先野蛮地扩充词汇量,再谈用法上的区别”

[吧唧R]我最近一直在好好背单词,除了APP每天背一点(数量大概是积累25个不够熟悉的单词)外,我还会听小破站上韦小绿的课。
最大体验就是:只要能让我读进去背进去的单词书,就是好书,能让我坚持下去的背单词APP,就是好用的APP,不拘泥于形式,先开始!
[红色心形R]
我们研究案子也是同样的逻辑,因为工作总是一茬儿接一茬儿,我们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去系统学习每一部法律以及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但是我们完全可以对正在处理的案件来一次系统扫盲!
不要在意我们了解的知识是否系统,哪怕它只是这门学科的冰山一角也没关系,先积累着,边实践边总结也真的会有收获!
[拔草R][拔草R]
11月底我和我的律师搭子分享了一个考研的时候被遗忘的知识点:
《民法典》就“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纳不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公示要件的立场。但此处的法律文书特指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改变原有物权关系”。——即动产或不动产权属确认之诉作出的判决不能认定为此处的“法律文书”。
蟹酱:“我都要出去玩了!!我要拉黑你!!”
她真的好可爱,一边说着不想讨论,一边不求甚解。
她说:“npc,自动抓取知识点,被动技能”
[再见R]今天晚上她又拉着我讨论她的案子,超级难!但我发现它和半个月前的这个知识点有相似之处,探讨的都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这一讨论源于最高法的判决【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42号】,最高院的观点是:经民政局盖章后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权属作出的约定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房屋归属方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吧唧R]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有不同看法:我认为离婚协议中对于权属的约定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当事人享有请求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人变更登记的权利不能优先于形成在后的一般金钱债权,故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欢迎探讨!】
很神奇,这种重合时有发生。也许重合的并不是知识点本身,而是抽离出的它们背后的共同法理。

评论列表

妖满月
妖满月 1
2024-12-18 10:10
🫣🫥🤗周末加油铁妈
女澡堂的搓澡工
女澡堂的搓澡工 1
2024-12-18 10:49
只写黄蓉调皮捣蛋的性格,不写黄蓉能秒背《九阴真经》是吧,我的老靖哥哥[do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