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男子接到客户的订单,说需要两车煤炭,让男子安排一下。男子赶紧安排从新疆发货,发货后客户支付男子2万定金,运费由客户在货到后支付。可是没走多远,因为煤炭和运费下降,客户就要求运费下降。货运人员不干,直接就地处理了煤炭,并支付了9000元货款给男子。事后客户从男子处拿回2万元定金。男子急了,要求货运人员赔付自己2万元的煤炭货款,双方为此闹上法院。
(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志林是做煤炭售卖中介服务的,主营业务就是收订单,之后从安排人从新疆某地的煤矿发货。
某天,李志林收到了老主顾宋歌的订单,说需要两车煤,请帮忙运到陕西。李志林直接答应,并安排了货运司机罗明远,罗明坤二人运输,运费是1100元一吨,货到后由宋歌付款。
李志林赶紧安排矿上备货,备货之后称重,平均一辆车30吨出头。按照一吨煤43元的价格,宋歌先行支付了20000元定金,并且李志林还把货运司机的联系方式和付款方式告知了宋歌,之后李志林就准备坐等宋歌支付尾款了。
可是,令几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因为煤炭价格和运费价格一直下降,所以宋歌想和货运司机重新约定运费,但两个司机哪里肯干,坚决说不。
于是宋歌便甩下一句,如果不下降运费,那就请把煤炭拉回去吧,这一单自己没利润。两个货运司机没了方向,便找到李志林商量。
按照李志林的说法是,司机没有跟他商量,直接就地处理了两车煤炭,后来还直接甩了9000元给李志林,说是货款。
宋歌对于李志林和司机具体达成了什么协议并不关心,但是宋歌要求李志林把当初的两万元定金返还给自己,因为自己并没有收到煤炭。
后来双方闹到法院,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判令李志林在10日内返还2万元货款给宋歌。
这钱一还给宋歌,李志林就心慌了,因为等于自己要倒贴很大一笔煤炭货款进去。思来想去,李志林就把两个司机告上了法院,说是自己和司机之间属于承运合同关系,因为司机没有把煤炭运到指定地点,还擅自处理了,导致自己损失了20000元货款。
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两名货运司机没有履行好承运合同,导致自己损失了2万元货款,两名司机就得赔偿。
可是,在法院,按照货运司机的说法是,李志林同意就地处理煤炭,扣除一部分运费之后,司机转账9000元货款给李志林,并且司机还出示了双方的聊天记录。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按照李志林的说法,两名货车司机的运费是由宋歌支付的,李志林只是联系了两名司机为宋歌拉煤,因此李志林与两名司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并不成立。
并且根据聊天记录显示,两名司机也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支付了9000元给李志林,现李志林要求司机赔偿货款2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但李志林不服判决,立即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院,李志林表示:
1.涉案煤是从新疆天池运出来的,从下单到运出已经过了一个多月,当司机表示要就地处理的时候,自己担心钱收不回来,只能答应司机,并且收下了9000元,后来因为自己亏得太多了,和司机商量要补点损失,但是司机不答应。
2.自己与司机之间应属于货运合同关系。之后因为宋歌突然要求降低运费而违约,两名司机亦违约,未将煤炭运至指定地点。并且还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私自处理煤炭,构成违约,应当赔偿损失。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
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李志林与宋歌之间存在煤炭买卖合同关系,李志林与两名司机之间也存在煤炭运输合同关系。
但是在煤炭运输过程中,因为煤炭市场价格下降幅度大,宋歌不接受原定于1100元每吨的运费,之后李志林对司机表示,“不行找地方卖了吧”。
司机接着卖掉了煤炭,并按照李志林的要求给了9000元货款。现李志林主张两名司机私自处理货物,要求赔偿货款20000元,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李志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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