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大爷买了3600斤煤炭,付了商贩2208元,之后,大爷一称竟少了240

白羊登义文 2024-12-13 18:56:29

贵州贵阳,大爷买了3600斤煤炭,付了商贩2208元,之后,大爷一称竟少了2400多斤,大爷联系商贩,对方却不接电话,大爷到辖区市监局投诉,却没被受理,让大爷去商贩户籍地监管部门去投诉,大爷犯了难,6天后,商贩找到了,结局亮了。

(案例来源:百姓关注 )

王大爷家住在清镇,12月3号的下午,有三个卖煤炭的商贩,挨家挨户的卖煤,他们对自己的煤一顿夸赞,让大家购买。

王大爷在商贩的车边看了看,觉得煤炭还不错,想着冬天冷,可以买一些囤着。

商贩见王大爷有买的意思,又是一顿劝说,买点吧,70块钱100斤,多划算啊。

王大爷没经住商贩忽悠,答应买3千多斤。

商贩一听来劲了,赶紧搬煤,上电子秤,称了3680斤煤炭后,他们把煤炭给王大爷搬到家里面。

王大爷看着他们忙着搬煤炭,还不时和邻居们聊了几句。

不一会,煤炭搬运完毕,商贩说自己姓肖,让王大爷以后用煤再联系他。

王大爷留了联系方式后,肖某告诉王大爷一共是2208元,那8块钱就给他抹零了。

听到这话,王大爷还挺高兴,直接付了钱。

等到商贩离开后,王大爷回家看着煤炭,总觉得有点少,感觉数量不像3千多斤的。

于是,王大爷把儿子叫来,又把这些煤炭重新称了一遍,竟然少了2430多斤。

此时,王大爷是又气又心疼,气的的商贩可能在电子秤上面做了手脚了,疼的是这些钱可是自己一年的养老钱啊!

王大爷觉得憋屈,这不是欺负我年老,还没文化,不会算账嘛。

王大爷的儿子小王也十分气愤,便直接报了警,对方告诉了肖某的生活的所在地,但是,因为这是生意往来,不归他们管,应该找市场监管部门。

小王只好打12315投诉,得到回复是,要有经营场所还有营业执照。

可是,小王犯了难,卖煤的是个流动商贩,他拿不出这些东西。

随后,小王找了记者,一起去所在地监管部门投诉,没想到,对方让小王去找商贩所在户籍地的监管部门去投诉,而他们只能负责移交。

小王陷入了两难,给商贩打电话,对方不接,接下来该怎么办呢?

王大爷对此也是茶饭不思,因为这件事愁的都睡不着觉,他一想到自己一年的养老金没了,心里就堵得慌。

没想到,12月11号上午,小王接到了当地监管部门的电话,他终于见到了卖煤炭的商贩肖某。

1、肖某表示,是自己失误,将剩下的钱退还,煤也不要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肖某卖给王大爷3600多斤煤炭,然而,王大爷发现少了2400多斤。

肖某说是自己失误,其实,失没失误他自己清楚,因为,他没有如实提供商品的斤数,侵犯了王大爷的公平交易权。

肖某表示,他对不起王大爷,那天退还1500多元,剩下的钱也全部退还,煤炭也不要了,送给大爷烧了,以后不会再有这种事了。

但是,小王说:这个结果我不认可,因为,他要有相应的惩罚。

2、王大爷所在的辖区监管部门,说不由他们管,他们只能移交,是这样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王大爷发现商贩缺斤少两后,是可以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投诉的,监管部门是可以对这种缺斤少两的行为进行管理的。

如果,监管部门觉得事情有难度,可以也可以让经营者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来管理。

因为王大爷所在地监管部门分局的局长没有妥善处理这件事,目前,他已被停职调查处理。

3、最后,肖某因为少给王大爷2400多斤煤炭,付出惨痛代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肖某在卖煤时存在缺斤少两的行为,而且,3600多斤煤,竟少了2400多斤,这属于故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欺诈要件。

因此,王大爷是有权要求肖某进行3倍赔偿的。

最后,经过协商,肖某给王大爷打电话道了歉,并赔偿3000元。

而监管部门也对肖某作出最高标准的处罚。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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