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见同事的年薪竟比自己高出7万元,离职补偿都拿到了30万,顿时心里不平衡了,于是向领导提出要求加薪,要和同事的年薪33万差不多。可公司领导却认为,男子违反了公司的薪酬保密制度,故将男子给开除了。男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18.5万余元。
(来源:九派新闻)
马玉飞是一家公司的中国区大客户经理,年薪26万元左右。在马玉飞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后不久,他的同事张琳生就提出了离职,当时拿到了30万元补偿金。
马玉飞经过一推算,发现张琳生的年薪竟然高达33万,比自己整整多出了7万元。这下马玉飞心里不平衡了,他的业绩比张琳生好,但年薪却比他少那么多,所以马玉飞就发邮件向公司领导提出涨薪。
在邮件中,马玉飞不仅讲述了自己的工作成果以及加薪的理由,还提到了张琳生的薪资情况,以此作为自己加薪的参照。
然而这封邮件并没有为马玉飞带来期待中的加薪通知,反而收到了一份《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通知书》中明确指出,马玉飞违反了公司的薪酬保密制度,并且在工作中存在迟到早退、拒不服从上级指示等违规行为。
马玉飞对此感到十分气愤,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可是,劳动仲裁委并未支持马玉飞的诉请。马玉飞见状,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赔偿18.5万余元。
马玉飞认为:
1、公司制定的薪酬保密制度,限制了员工的知情权。而且自己并未询问过张琳生具体的工资,只是从张琳生的离职补偿中推算出他的年薪为33万元,这并不违反薪资保密制度。
2、张琳生与自己同是大客户经理,而且张琳生没有自己入职时间长,却拿到比自己高的工资,这显然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原则。
3、至于迟到早退,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明约定,是不定时工作制度,那就不存在迟到早退。
综上,公司的开除理由并不合理,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雇的二倍补偿金。
那法院会怎么判?
1、薪酬保密制度对于公司的发展有利。
其实员工之间虽然在同一岗位,但每个员工的工作能力不同,而且学历也可能不同。
对于高学历的员工,公司就会认为这名员工学习能力强,比较能胜任更多的工作,那工资也自然要比普通员工高一点,这一点在机关单位更加能够体现出来。
如果将薪酬都公开,那员工之间就会出现攀比,认为同岗位却不同工资,甚至出现消极怠工的情况。
因此,公司为了维护员工的稳定,制定了薪酬保密制度并没有问题,只要这项制度对员工进行了公示,那员工就应该遵守。
本案中,马玉飞主张自己是推算出张琳生的工资,并未进行询问,所以不算违反薪酬保密制度。
可是法院认为,马玉飞自己推算出张琳生的薪资,那自己知道就可以了,但他在申请加薪的邮件中,准确说出了张琳生的薪资,这显然违反了薪酬保密制度。
2、不定时工作制度不代表不受公司管理。
不定时工作制度仅仅是指员工上下班可以灵活一点,不受公司上下班时间的限制,但是并不代表员工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
本案中,马玉飞主张不定时工作制度不存在迟到早退,这勉强说得过去,但其上下班不打卡,以及生病期间不请病假,公司要求马玉飞提供病假单补假,却遭到拒绝,这足以说明马玉飞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综上,马玉飞违反了公司的薪酬保密制度以及工作纪律,公司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系合法合理,故无需支付赔偿金。
马玉飞不服该判决,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1、马玉飞违反薪酬保密制度,同时以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绝服从公司的考勤管理,这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
2、公司在解除与马玉飞的劳动关系前,有向工会征询过意见,在得到工会许可后向马玉飞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故该解除程序合法。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马玉飞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