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又到了一年一度看李建伟的季节了。
[暗中观察R]不知道为啥,每年圣诞节前夕我就很想听他的课…最开始是为了学期末考,之后是为了考研拓展,再然后是因为工作上遇到的不懂的知识点而拆分理解。
其实我总想着可以有相对完整的时间再系统学一遍两遍的,因为单拎出来某个知识点总有些不成体系。
[星R]大佬课上说:“一些问题根本不是高深的问题,而是基础知识的问题。”
真是如此!工作之后我发现“合同相对性”这一原则可以带我跳出思维壁垒,请求权基础也是从“债的发生原因”为基点慢慢展开的。
[喝奶茶R]我早就不是那个能完整默写《民法典》的法学生了,但民法的基础知识依旧在帮我解决法律问题。
🌾大一的时候,我的法理学老师就说,民法你们要想入门,可以去读维尔纳·弗卢梅的《法律行为论》,我当年真的粗略读过一遍,也体会到了一些“茅塞顿开”的瞬间。后来很多年没踏踏实实读书了,网课倒是听了一遍又一遍,常听常新。
[暗中观察R]这一遍网课我才听了个开头,已经开始理解为什么说“很多疑惑不来自高深的知识点,而是基础知识。”
🍂我们先说最有名的一个问题:“行为vs事件”“法律行为vs事实行为”的区别(这些概念解析我过去的写过,可以搜索关键词获取)
这一遍听课我又有了新的感悟:除了区分概念本身之外,它的意义是什么?它在保护什么?
就拿抛弃这个行为而言,反推原因,它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在哪里?
——区分民事行为能力之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抛弃行为就不当然有效了,因此如果一个小孩扔了父母很贵重的东西,而后被他人拾得,就不再是先占无主物,而是拾得遗失物了!是不是有点儿妙!
🍂再之,和大家讲讲法律的严谨之美:
讲到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我们都知道它是民法上规定的以自己的行为去的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但是不能说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有效的,它还需要考虑(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但我们可以说:“完全行为能力人所参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会再因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而导致效力有瑕疵。”是不是很严谨很妙!
[爱心R]祝大家在冬天都能学习上瘾!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