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正规法院!”安徽宣城,一男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

雷雷说趣 2024-11-10 22:38:27

“这是正规法院!”安徽宣城,一男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称,因为男子所在公司购买的是团体意外身故险,既然男子没有身故,那就不符合理赔条件。男子认为保险公司是在咒自己,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付61500元。 (来源: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据悉,程南是一家装修公司的雇员。 在事发前半个月,装修公司接了一个大别墅的装修订单,便安排工作人员对大别墅进行了测绘,然后出具了具体方案,大概需要35名工人。 随后,装修公司找来了程南在内的35名装修工人,并为他们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团体意外身故险。 可谁曾想,在装修过程中,程南站在人字梯上给墙壁打孔时,不慎一只脚踩空,从梯子上重重摔到了地上。 后经诊断,程南的左侧肋骨有多处骨折,其中几根肋骨出现了断端错位,构成了十级伤残。经过几次手术治疗,程南才得以康复,共花去医疗费18026.7元。 事后,程南找装修公司索要赔偿,公司负责人则将一份团体意外身故险的保单交给程南,让其自行找保险公司去理赔。 在拿到保险单时,程南还信心满满,可到了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傻眼了。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份保单所保障的意外身故,没有身故的话是不符合理赔条件的。 程南不信,他仔细看了看合同,发现装修公司的确保了意外身故险,但同时还保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人伤残限额、每人医疗费限额有20375元。 可是当程南向保险公司提出这些赔偿时,却被告知这些附加的保险是依附于主保险的,主保险不成立,附加险也同样不会成立。 程南不明白这些弯弯绕绕,他认为保险公司在和自己玩文字游戏,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伤残保险50000元、医疗保险10000元、住院津贴保险1500元,共计61500元。 在法庭上,双方围绕着保险合同的性质以及保险公司的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保险公司坚称,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是只有在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时,才会给付保险金的险种。可程南只是受了伤,并未身故,故按照险种的情况,程南并不在理赔范围内。 程南表示不服,他在装修公司的协助下,指出保险公司在推销团体险的产品时,并未明确告知投保团体意外身故保险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既然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装修公司在投保时产生错误认识,这是保险公司的过错,应当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过错责任。 那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根据《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本案中,程南与装修公司系雇佣关系,并非父母与子女关系,故装修公司在为程南等人购买团体意外身故险时,应当得到程南等人的同意。 可是程南虽然知道装修公司购买了保险,但并不知道具体是什么险种,一切操作都是由装修公司处理的,而保险公司亦未询问过程南等人是否同意购买保险。 因此,涉事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程南主张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作出理赔,并无法律依据。 2、结合案件事实,可以确定装修公司为程南等人购买保险,根本目的在于当程南等人意外受伤时,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也就是说,装修公司是想要给程南等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可是经调查确认,装修公司在为程南等人办理保险时,保险公司并未基于诚信原则,就团体意外身故险附加意外伤害险和团体意外伤害险的区别进行明确告知和说明。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存在缔约过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照80%的比例赔付程南意外残疾保险金40000元。 同时,团体意外身故险虽然无效,但附加的两项意外伤害险以及意外住院津贴仍合法有效,故保险公司还应当赔付程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1500元。 共计赔付51500元。 目前,保险公司已全额赔付!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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