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轻了!”贵州安顺,一男子在某村做村支书,负责管理一家合作社和一家工贸公司。可

雷雷说趣 2024-11-09 00:29:53

“判轻了!”贵州安顺,一男子在某村做村支书,负责管理一家合作社和一家工贸公司。可男子却在短短3年时间,不仅侵占村民的土地流转款,还把单位的货车都给卖了,共计搜刮了66万元。在警方将男子抓获归案时,男子已将钱花得差不多了。目前,男子被判了有期徒刑1年半,罚款20万。 (来源:关岭法院) 据悉,男子肖某本来是某乡村的一位干部,由于其在位期间工作能力突出,于是就被选派到月霞村,负责管理合作社和一家工贸公司。 村民们有人听说过肖某,所以对他十分放心,这在肖某后续开展的工作中也带来了不少便利。 在刚来的1年多时间内,肖某表现出了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热情,他积极组织村民开展各种农业生产活动,推动合作社和工贸公司的发展。 肖某的能力得到了村民们的一致认可,大家也都相信肖某能带把村子建设得更好。 但是从2018年开始,肖某却变得贪婪了起来,他利用村民们的信任,以及职权的便利,通过伪造单据、虚报价格等手段,将合作社和工贸公司的一部分财产占为己有,但是这些钱很快就被肖某挥霍一空。 为了获取更多的钱而又不被人发现,肖某转移了目标,他把目光放到了庭院硬化项目的资金,以及村民们的土地流转资金上,逐步将这些钱一一收归自己的腰包。 可是这些钱还是不能满足肖某的胃口,他竟然找借口将单位的小货车也偷偷卖了,而这辆小货车原本是村里运输农产品和物资的重要工具,这卖掉的钱最终都被肖某给挥霍了。 肖某自以为自己之前的行为都做得天衣无缝,但还是有村民发现了猫腻。在2021年9月,村民们举报了肖某的不当行为。 后经调查组的深入调查,肖某的罪行逐渐浮出水面。经过统计,肖某在位期间,共侵吞合作社和工贸公司的财物,合计66万余元。 今年3月份,肖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提起了公诉。 《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肖某在位期间共侵占了合作社、工贸公司以及村民们的财产共计66万余元,而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是在3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因此,对肖某的量刑应该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 但是由于肖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还了66万元资金,所以法院认为肖某的悔罪表现良好。 最终,法院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目前,这笔66万元资金已经还给了村里。 有不少人质疑,为何一个本来好好的人,会突然变得贪财呢?是去赌博了吗? 还有人表示:这才判1年半是不是太轻了? 1、法院对肖某的量刑是不是太轻了? 虽然肖某侵占了村里66万余元供自己花销,但他最后也全额归还了。按照法院的说法,连几角几分也都还了。 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既然肖某是一分不少的退赔了,而且他到案后认罪认罚,如实告知了犯罪事实,让警方减少了调查所耽误的时间和精力,这说明肖某的悔罪表现良好,这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而肖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一档,最高也就是3年有期徒刑。 因此,法院把量刑期间折半,并不算少了。 刑罚的目的其实是为了改造一个人,而不是为了发泄仇恨,所以刑罚也讲究宽严相济,也是希望浪子回头,就算不让其在工作中再发光发热,也可以让他回归家庭,好好照顾家人。 2、现在很多村干部都不干净,这如何才能有效遏制? 近日,纪委监委发布通报称,今年1月至9月份,立案的现任以及原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等,共计7.7万人被立案调查。 据悉,这个数据比去年全年还多。 因此,如果还不尽快制定出一些方针,想必日后还会有村干部顶风作浪。 我们认为,这时候应该发挥出群众的积极性,加强村民是村子主人的意识,并加强村民们的监督机制以及举报的机制。 同时,在选拔村干部时,不仅要对其能力进行考核,还需要对其的品行进行考核。 只有真心为村民们付出,且肯脚踏实地干活的人,才有资格竞选村干部,而不是看谁有钱,谁拳头硬。 另外,要想村干部不贪腐,还不能让其长期待在一个地方,要有流动性。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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