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8岁四川大妈跟团旅游,导游将地上的不明液体倒进火锅汤底,大妈吃着很甜,以

豌豆大说法 2024-11-04 17:09:05

北京,68岁四川大妈跟团旅游,导游将地上的不明液体倒进火锅汤底,大妈吃着很甜,以为北京火锅就是这样子,没一会就失去意识被送去医院,这才知道中毒了,大妈愤怒质问火锅店! “怎么是甜的?北京的火锅都是这个样子吧!” 11月2日,李大妈(化名)一边吃着涮羊肉,一边奇怪的问导游。 但导游也不知道,自己加了点桌下的矿泉水,怎么汤底的味道都变了。 李大妈吃惯了麻辣的,还是第一次吃这么奇特的口味,于是她吃的更多了。 吃过饭后,李大妈突然晕倒在桌边,可把同行的人吓坏了,他们饭发现李大妈眼神涣散,连忙叫了救护车,到医院一检查,发现她是中毒了。 医院赶紧开始抢救,问到吃了什么时,同行的人想起来这顿奇特的火锅。 医生很快了解到是乙二醇中毒,李大妈晕倒的原因也找到了。 原来,桌底下的“矿泉水”是乙二醇,是火锅店用来做燃料的,根本不是汤底,但它无色透明,看起来跟矿泉水差不多。 当时火锅店的顾客较多,当李大妈喊人加汤底时,导游毫不犹豫的加了进去,谁能想到,这会是有毒的燃料呢? 大妈被抢救过来后,回忆起当时火锅的味道,还是有点疑惑,当时吃着感觉是甜的。 对此,有网友表示,火锅店一般会有服务员加汤,导游直接乱加,导游也有责任。 还有网友表示,这些东西都不能放在顾客能接触到的地方,万一有人当成水喝了呢? 这些危险品不仅放在桌边,还没有明显的标识,很容易让人产生误会,饭店在管理上,存在很大的问题。 导游也该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责,在吃饭时,更是要注意安全卫生,这种错误太低级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件事该如何认定呢? 乙二醇属于危险品,锅店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中毒,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饭店、宾馆等场所营业时,要提供能保证顾客安全的服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火锅店将乙二醇放置在顾客容易接触的地方,且未作任何警示标志,显然违反了法律。 李大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食了有毒物质,导致中毒,火锅店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导游随意加汤的行为,也存在过失,在未确认液体性质的情况下随意添加,属于严重失职,旅行社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无意或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导游的行为显然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旅行社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导游的失职行为不仅给李大妈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还给其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旅行社应当对李大妈进行合理的赔偿,并对导游进行相应的处罚,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火锅已经食用了一半,加汤底后味道变了,作为顾客,大妈也该意识到不对,而且在加汤底的过程中,饭店也没注意到异常,这是多方失误造成的结果。 李大妈没有及时停止食用并询问,也有一定的疏忽,但其责任相对较小。 希望火锅店和导游都能承认错误,承担自己的责任,也希望李大妈能痊愈,下次不要再出现这种低级错误了。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来源:法治进行时2024年11月3日关于《68岁女游客在北京吃火锅中毒,导游误把矿泉水瓶内的乙二醇当汤底,游客:我还以为北京火锅就是这个味道》的报道) 文|百香果 编辑|百香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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