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老师在校外办补习班,没成想,女孩因未参加补课,被老师在学校穿小鞋,更是

豌豆大说法 2024-11-04 15:30:36

黑龙江,一老师在校外办补习班,没成想,女孩因未参加补课,被老师在学校穿小鞋,更是取外号称女孩“母猪2号”,女孩家长知道后,强势发声举报:孩子已抑郁!   女孩晓华(化名)是佳木斯某中学的一名学生,平时性格内向,成绩中等偏下。   最近,她的班主任张老师(化名)在校外开设了一个补习班,她告诉学生们,参加这个补习班,会讲些课堂上不会讲的内容,要学生回家告诉家长报名这个补习班。   老师在学校里说完此事后,班上的很多同学都参加了这个补习班,而那些家长认为,报名这个补习班,一是为了帮助孩子提升成绩,还有则是担心老师心生不满。   然而,晓华的父母却并不认为这个补习班有多大作用,而学校的教育也已经足够,没必要花冤枉钱去补课。   就这样,晓华成了班上被老师私下告知要参加的,却仍没参加补习的学生之一。   自那以后,晓华就发现自己处境愈发尴尬,张老师不管是课堂上还是课外都对她产生了偏见,经常故意不点她的名字回答问题,甚至在批改作业时也极为敷衍。   就连女孩主动向老师问问题时,对方态度仍摆出十分不耐烦的样子,丝毫没个当老师的样子。   最让晓华无助的是,张老师在给学生上补习课的时候,竟直接给女孩起了个侮辱性极强的外号,叫做“母猪2号”。   这个外号传开以后,同学们也开始私下里叫了起来,言语中满是对晓华的嘲笑。   郑女士发现女儿回到家后,情绪不太高的样子,也特意留意了一下,结果却从孩子口中得知学校里发生的一切。   这让她十分气愤,不敢相信对方丝毫没有老师的样子,竟然故意刁难孩子。   有网友认为,这位家长既然实名举报,就很有可能是真的,并表示:我相信这位家长,因为这就是补课老师的现状。   除此之外,还有一位细心网友发现,既然有“母猪2号”,是不是还有1号?   那么,从法律角度上讲,该如何看待此事?   1、张老师在校外开设补习班,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暗示或明示学生参加,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教师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张老师通过这种方式获取额外收入,不仅损害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还对未参加补习班的学生造成了不公平待遇,违反了教育公平原则。   更严重的是,张老师对晓华的歧视和侮辱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张老师给晓华起侮辱性绰号,并在学生中传播,导致晓华遭受同学的嘲笑和排挤,这种行为无疑严重侵犯了晓华的人格尊严,给她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已经导致女孩出现了抑郁症状。   2、家长郑女士有权依法维权。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张老师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未能及时有效处理,家长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学校和张老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   对此,你支持郑女士坚持维权到底吗?欢迎留言讨论。   (来源:苏州广播电视总台;2024年11月04日关于《家长实名投诉老师给学生取外号“母猪2号",家长称孩子在学校还遭其他同学霸凌》的报道) 文|木南 编辑|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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