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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租房押金返还的问题梳理

大家好,最近有朋友问到德国租房的押金返还问题,今天正好借前段时间分享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重新把租房押金的问题梳理一下。
✅首先,先把7月分享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分析贴出来,见图。

✅原则上,德国房东可以出于各种原因扣留租客的押金。例如,房租未支付完整或杂费(比如水费暖气)未付完毕(结算单还没到)。

❇️维护翻新房屋(Schönheitsreparaturen)或因翻新未进行而造成的损害赔偿也可以作为扣留押金的理由,当然前提是这些房屋维护翻新超出了正常损耗范围,并已在租约中作了相应约定。其他原因还包括因租房损坏而进行的赔偿或维修。

❇️扣留租房押金的另一个先决条件是押金必须指定用途。这意味着押金只能用于合同规定的索赔。因此,不得使用押金为后续租户的装修提供资金。
✅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548 条第 1 款的规定,房东在交还房屋后的六个月内可以向前租户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但是,《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例外情况,即如果理论上可以在 6 个月期限届满之前算清索赔数额(verrechnen),则仍有可能在晚些时候结算(abrechnen)。
这样做的条件之一是涉及两个类似的索赔--即在现金押金的情况下 “现金对现金”。在出租房屋受损的情况下,房东可以选择是立即要求现金赔偿,还是让租户有机会自行将房屋恢复原状。
✅关于最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分析大家可以看之间的内容,就不赘述了。从根本上说,这个判决加强了德国房东在与租户就公寓损坏问题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地位。这意味着房东可以在租户搬出后的更长一段时间内用押金抵消房屋损坏。

法院因此特别赋予了私人业主实际的灵活性。不过,德国房东还是应该在交房时记录下所有可见的损坏,并在此基础上尽快结清押金。
✅显而易见的是,这个判决对德国租客来说,不是一个好的判决,因为该判决无视了租客在租房押金方面快速获得法律确定性的利益。德国租客不能再有这样的想法:超过六个月后不会因所谓的房屋损坏而面临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