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女子请79人吃自助餐,见剩下了许多烤肉,便自己拿袋子进行打包,没想到,商家却说她盗窃,将她的1000元就餐押金抵扣罚款,还去翻女子的包。女子:你们违法了,我要去告你们!
(来源:九派新闻)
刘丽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娘,平时对职工十分和善大方,为了增加团队的凝聚力,她时不时就要组织职工们到外面撮一顿。
她无意间发现了一家自助餐厅,店里不但食材多样化,而且味道好,价格也十分公道,于是,她便在工作群发布信息,在周末邀请职工及他们的家属,一起到自助餐厅共进午餐。
职工们十分开心,当天便带着家眷来到自助餐厅,刘丽数了数,加上孩子一共有79个人,正常餐费在4864元,餐厅为了防止浪费,对每一桌的客人采取了押金式的管理方式。
刘丽的就餐人数多,餐厅便让她缴纳了1000元的押金,按正常来说,只要在就餐时不太过分,在客人用餐完毕离店时,店家便会将押金如数返还。
刘丽认为这是正常操作,在缴费完成后,她和职工们便开始闲话家常,大快朵颐,吃得十分满意。
在大家都吃饱喝足后,他们陆陆续续离席,而刘丽发现,孩子们拿了不少烤肉,可又吃不完,剩下了很多。
她想着,这些东西丢了多浪费,便从包里掏出了5个小塑料袋,将这些烤肉打包了起来,打算拿回家喂狗。
原以为,这只是微不足道的小事,可刘丽没想到,她的这些举动,都被店老板都看在了眼里。
在她打包好,放进包里后,她来到收银台,想要拿回1000块钱的押金,可老板却说:“你违反了我们店里的规定,这个押金我们不能退!”
刘丽懵了,她不明白自己哪里违反规定了, 老板指着墙上的标示牌告诉她,她打包了5袋食材。
按店里的规定,打包就得接受罚款,但她没经店家同意,就私自打包,是盗窃行为,所以这押金就抵扣罚款了。
刘丽看了一眼,只见标示牌上写着:凡打包者,罚款200-500元。
她认为自己只是打包了一些没吃完的烤肉,而且也是怕浪费才打包的,而且就算是要罚款,他们的上限是500元,为什么要扣除自己1000块钱的押金,这跟抢钱有什么区别。
再者,自己是店里的顾客,只是因为打包了几份烤肉,就把自己说成小偷,这简直是太侮辱人了,她绝对不能接受。
老板见刘丽强辞夺理,他竟然直接上手,打算去翻刘丽的包,这番操作,把刘丽吓坏了,她一边护住包,一边大声说:“我打包是不对,但没有盗窃,你没有权利翻我的包。”
可老板却认为,刘丽私自打包,就是盗窃,对于小偷,他可没有什么礼貌可以讲。
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最终刘丽的1000块钱押金也没能拿回来,她觉得受到了欺辱,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刘丽能维权成功吗?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顾客在自助餐厅悄悄将吃剩下的食物打包带走,算盗窃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自助餐厅对于食材的供应是无限量的,顾客无论胃口有多大,都可以敞开来吃,但是打包和浪费是不允许的。
绝大部份的自助餐厅都会在桌上或者墙上粘贴标识,明确如果浪费超过范围或者打包,就要进行罚款,如果顾客私自打包,则构成盗窃行为。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商家制定的用餐规则,顾客表示接受,那么双方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本着交易习惯和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约定。
刘丽明知商家拒绝打包行为,否则罚款,却没有在与商家沟通一致的情况下,私自打包,在某种程度来说,确实构成了盗窃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罚款。
2、商家私自去翻刘丽的包,违法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商家若认为顾客的行为伤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但在本事件中,商家为了证明刘丽打包了食材,私自翻她的包,事实上已构成侵犯她的隐私权,刘丽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刘丽的打包行为,不值得提倡。
根据《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契约精神很重要,吃自助餐不能打包,是大众共识,既然刘丽选择了吃自助餐,那么就要遵守商家的规定,如果她要打包,就要征得商家同意,并接受罚款。
她悄悄打包的行为,往小的来说,是占商家便宜,往大的来说已涉嫌盗窃,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如果吃得少,可以多跑少拿,如果大家都借着避免浪费的借口,拿了一大堆食材,又趁机打包,那么对自助餐厅是不公平的,他们也是无法维持的!
对此,你们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法律一本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