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跟父亲签协议断绝父子关系。父母去世,男子也没参加葬礼。谁想,事后,男子得知父母留下680万遗产,竟将孝心的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分遗产。法院的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北京通州法院)
刚办完母亲的丧事,田红还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谁承想,她那几十年没露面的大哥田伟突然现身。
田伟象征性地到母亲坟前烧了一根香,流了几滴眼泪。
随后,对妹妹说了一番感谢的话。
紧接着,田伟话锋一转声称自己在外面也不容易,这些年多亏妹妹帮着照顾父母。他不是不想回家,而是心有余力不足。
客套话说完后,田伟直奔主题。
在田伟看来,父母生前有两套房子,价值680万左右,父母其他的存款他可以不要,但这两套房子他必须要跟几个弟弟妹妹平分。
可在田红看来,大哥签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协议中也明确表示,他可以不替父母养老送终,同时也丧失了继承权。
老田育有二儿二女,夫妻俩每月有退休工资,在旁人眼里他们非常有福气。
可作为老大的田伟,却总是因为一些小事,跟父亲吵得不可开交,父子俩谁也不愿意服输,关系闹得很僵。最后,田伟竟赌气提出解除父子关系。
寒了心的老田强忍着泪水,在协议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打从那以后,田伟全然忘了父母的养育之恩,真把父母当成了陌生人。不管是父母生病,还是去世,他都成为了一个局外人。
而这些年,田红对父母的照顾最多。不仅如此,她还对生活困难的弟弟妹妹多次伸出援助之手。
妹妹因病离世后,田红将外甥女接到自己家照顾。
老田为了让三个子女经济上没什么压力,卖掉了一套房子,将钱分给一双儿女和外孙女丁梅。
父亲去世以后,田红又将独居的母亲接到自己家中照顾,把父母的另外一套房子出租,租金却分给了弟弟和外甥女。
田红完全诠释了长姐如母这句话。
2021年,田红的母亲也因病离世,是她和弟弟共同张罗母亲的丧事。
现如今,这个没有尽过孝,连父母葬礼都没有参加的大哥,却提出要平分遗产?若是你能答应吗?
遭到田红的拒绝后,田伟将弟弟和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分。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田伟认为,在父母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他法定上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田伟觉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符合以上这几种情况,有法定继承资格的人,才会被剥夺继承权,而他并没有以上这些行为。
继承法规定,子女是第一序位继承人,他提出跟弟弟妹妹平分父母留下来的遗产并没有错。
考虑到自己这么多年没回家,他并没要求继承父母的抚恤金,存款等,只要求能够平分2套房子的钱,这样的要求并不过分。
2、妹妹认为哥哥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就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在妹妹看来,田伟作为儿子,理应在父母床前尽孝,可他就因为签了那份断绝父子协议,理直气壮对父母不闻不问,权利和义务都是相等的,既然他没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不该再提什么继承权。
另外,父亲生前将其中一套房子处理,就不再属于遗产。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因此,田伟主张要分割两套房子不符合法律规定。
3、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父子俩私下签订的断绝血缘关系协议无效,违背了公序良俗。血缘关系是与生俱来,不可分割。
所以,田伟作为儿子仍然享有继承权,但考虑到他对父母没有尽什么孝,依据相关法律,应该少分。
法院酌情让田红以及弟弟各拿出一部分钱,补偿给这个大哥。具体数额是多少,双方协调了很多次,很抱歉我也不知道。
你们觉得大哥要求分遗产合理吗? 欢迎大家留言讨论(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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