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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房东能将押金和索赔抵消吗?

在最近的一项裁决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加强了房东在租期结束后的权利,并广泛界定了房东的选择,即用租户要求偿还押金的要求来抵消房东因租房损坏而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如果这些损害赔偿要求已过时效,并不妨碍其与租户的押金还款要求相抵消。(BGH, Urteil v. 10.7.2024, VIII ZR 184/23)

⚠️在这一具体案件中,下级法院支持了租户要求偿还押金的诉讼请求。房东在诉讼时效期过后才宣布将其有争议的损害赔偿要求与租客押金偿还要求相抵消。根据下级法院的判决,《德国民法典》第 548 条对房东因出租房屋发生损坏而提出的索赔规定了 6 个月的短暂诉讼时效,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并避免房东在诉讼时效期满后因时间推移而举证困难[失望R]。

⚠️另外,下级法院没有适用 § 215 Alt. 1的条款。根据该条款,如果抵销债权和被抵销债权在某个时间段内同时在履行期间,即使被抵销债权已经错过诉讼时效,也可以被抵销债权所抵销。但是下级法院认为,本案抵消所需的权利要求并不相似。退还现金押金的诉讼请求包括金钱诉讼请求,而因租赁财产受损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首先是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249 条提出的恢复原状。只有当房东要求租客支付所需的金额,而不是恢复原状时,才可确定双方的权利要求具有相似性。因此,房东必须在诉讼时效期满之前提出这一要求。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没有采纳下级法院的这一法律解释。高院认为下级法院没有充分考虑房屋租赁双方的共同利益。租户支付现金押金的目的是确保房东的索赔权,以便房东在租期结束后可以通过抵消押金偿还索赔权的方式尽可能轻松地满足自己的要求。此外,高院还认为,下级法院认定的双方权利相似性的要求过于形式主义。房东行使替代权,即把以恢复原状为目的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换为金钱赔偿请求权,是一种形式行为,在房东结清现金押金的情况下,房东是在短暂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替代权,还是在诉讼时效期满后才行使替代权,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

⚠️因此,高院认为,房东能否抵消租户要求偿还现金押金的诉讼请求,并不取决于房东是否在诉讼时效开始前适时行使了替代权这一形式上的条件。尽管房东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已过时效,但在具体案件中,房东仍有权抵消房客的还款要求。  

评论列表

君翩跹
君翩跹 1
2024-10-05 17:35
能说的直白点吗?房东能不能在退房后保留一部分押金,万一房屋内有损耗或者租客不履行nebenkosten补缺呢?保留期限法律规定是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