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女子在法院打离婚官司,突然情绪激动掏出一瓶农药,当着众人的面喝下去。女子经抢救无效离世,子女认为是法官没有协调好矛盾,又在一旁火上浇油。要求法院赔偿105万,判决结果让子女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红跟丈夫王伟原本是一对很恩爱的夫妻,两人育有一儿一女。在外人眼里,那是一个幸福的四口之家。
可随着李红年龄渐长,已经进入更年期的她性情突然大变,不仅脾气不好,而且从早到晚唠叨个不停。王伟烦不胜烦,赌气提出离婚。
李红肺都气炸了,认为王伟忘恩负义,嫌她年老色衰变得愈发歇斯底里。最终两人赌气来到法院打离婚官司。
法庭上,王伟控诉这些年李红的所作所为,表示一天都忍不下去了。 两人感情已经破裂,这婚必须要离。
李红见丈夫把自己说得一文不值,认为王伟现在就是变心了,在外面肯定是有了新欢,才会对她这么挑剔。
急脾气的李红,在法庭上对着王伟又吼又叫。法官见状,当即制止她这样的行为。可李红不管不顾,甚至还冲到王伟面前,对着她又抓又打。
眼看场面越来越混乱,法官大声呵斥李红扰乱庭审秩序,要求她回到自己座位上。李红觉得很委屈,明明是丈夫变了心,现在反而把责任推到自己身上,法官也不帮自己说句公道话。
谁也没有想到,情绪失控的李红竟突然从口袋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敌敌胃,还没等众人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李红一口气喝下去。
李红的儿子见状,急忙抢过瓶子,可已经喝了一大半。几分钟后,李红倒地不起,而最终李红送到医院并没有抢救过来。
子女悲痛万分,认为是法院没有做好安检工作,如果他们事先就发现母亲身上有农药,悲剧也就不会发生。
不仅如此,李红的儿子王森还认为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控制好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是法官的批评训诉才导致她母亲感到孤立无援,绝望之下喝下农药。
因此不管从哪方面来说,法院都需要为他们母亲的死承担一部分责任。
不仅如此,王森还将抢救他母亲的医院起诉到法庭,认为当时李红情况已经非常危急,可医院却并没有第一时间安排抢救,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
法院审理核实,认为医院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医院赔偿家属192810元。
拿到医院的赔偿款后,王森又将审理离婚官司的法院起诉到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而这一次,王森要求原法院总计赔偿105万,包括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邮寄打印费等等......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家属认为法院工作存在疏忽,安检没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2条和第8条规定:法院要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安全。
在家属看来,按规定每个进入庭审现场的人,都需要经过安检确定对方身上,有没有危险物质后才可以进入,可她的母亲身上藏有农药,却没有发现,显然这是法院安检人员的失误。
另外,法官在庭审现场没有控制好当事人的情绪,所以不管从哪方面来说,法院都需要为李红的死承担相应责任。
2、法院认为他们并没有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院看来,他们对进入的人员进行安检,是为了防止庭审人员带危险物质损害旁人,而李红所携带的农药,并没有对他人造成侵权行为,属于她自身行为,虽然安检人员有一定的工作疏忽,但不能证明安检人员存在过失。
另外,李红扰乱庭审秩序,法官要求她保持安静并没有错,这跟李红的死不存在因果关系。
事后,法官也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尽到了最基本的救助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他们对李红的死没有责任,不构成侵害。
3、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李红作为一个成年人,她应该知道喝下农药意味着什么,而她因为感情问题,赌气喝下。她应该要为自己的死承担全部责任。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法院没有任何过错,驳回家属对原法院的上诉以及赔偿请求,并且案件受理的费用也由家属承担。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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