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蚀把米!”河南商水,女子想跟丈夫离婚,于是她悄悄将家里的一套房子卖掉,没想到被丈夫发现,要求她解除购房合同。女子不干,结果丈夫一怒之下,将女子和买家共同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三更半夜,李丽和丈夫张明因为家庭琐事大吵了一架,气不过的她,拿上手提包,夺门而出。
她独自走在冷清的街道上,一阵阵冷风袭来,她不由得打了个哆嗦,此时的她,心情已跌落谷底。
她和丈夫结婚20多年,就吵了20多年,如今孩子们已经考上了大学,她对这段婚姻也失望到了极致,萌生了离婚的想法。
回想到曾经的点点滴滴,她根本没有值得回忆的事,脑海里不断翻腾的,是那些生活中的鸡零狗碎,是无穷无尽的家务,更是丈夫的冷漠对待!
她在大街上游荡了很久,却不知道应该去哪里,她拿出手机看了一眼后,又摇摇头,脸上露出了一丝苦笑。
她明知道他不可能打电话来的,哪怕是三更半夜,她一个女人在外流浪,这段婚姻根本没有了存在的意义。
可是,她全职多年,手上没有一分钱积蓄,在别人眼中,她儿女双全,有车有房,可其中的苦只有她知道,如果要逃离这段婚姻,她必须得有钱。
她思来想去,最后把眼光锁定在了家里闲置的一套房子上,她决定悄悄把这套房卖了,等房款到手,再提出离婚。
隔天,她便将房子挂牌出售,为了尽快促成交易,她放盘的价格比市场价低了一些,很快便有买家找上门,想要买下她的房子。
他们签下了一纸购房合同,李丽收取了部分房款后,双方约好了到房管所过户的时间,可没想到,李丽悄悄卖房的消息,竟然传到了张明的耳朵里。
张明十分愤怒,卖房子是大事,妻子怎么可以吭都不吭一声,就将房子给卖了,分明是不尊重他这个一家之主,何况,那套房子他是留给儿子当婚房的,他坚决不同意卖掉。
他找到买家郝强,告诉他这房子他不同意卖,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可遭到了郝强的拒绝。
郝强认为,如今合同都签了,他们钱也收了,哪有反悔的道理,至于他们夫妻间的矛盾,跟自己没有一毛钱关系。
见郝强不同意,张明又找到妻子,想让她出面解除购房合同,可被李丽不愿意,还说那房子自己也有份,她想卖就卖!
张明肺都要气炸了,他在多次与李丽及郝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一纸诉状将此二人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的购房合同。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张明说,案涉房屋是他们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知情权的处分权,李丽私自出售房产,已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因此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案涉房产作为夫妻共同持有份额房产,如果要进行出售等操作,必须取得夫妻双方的同意,单独一方是没有足够的处分权的。
李丽未经丈夫同意,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持有的房产,事实上已侵犯了丈夫的合法权益,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果的。
2、如果郝强购买了李丽的房子,并且已经过户了,那么他们的合同履行,还会受到影响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善意取得的4大构成要件为:受让人须为善意;受让人须已支付合理对价;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客体物为动产或不动产。
如果郝强以合理的市场价格,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了案涉房产,并且已支付了房屋全款,可视为善意的第3人,那么合同的履行是不受影响的。
在房子已过户的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还房屋,那么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事实上,这也是对善意第3人的一种合理保护,毕竟受让人只需要对合同负责,无须参与原业主的家务事,不能无辜蒙受损失!
3、最终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李丽在未与张明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持有的房产,已侵犯了张明的合法权益,行为违法。
案涉房屋虽然已签订了购房合同,也支付了房款,但房屋并未交付,也没有完成过户手续,房产的所有权并未落实到郝强的名下,因此,符合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
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同意解除购房合同,李丽须将房款及利息全部归还郝强,且应当庭一次性进行全款退还处理!
李丽的想法很天真,因为婚内购买的房子要完成过户手续,是需要夫妻2人共同到场签字的,根本不可能私下完成。
如今,她不但没能得到房款,还导致夫妻关系更加紧张,实在得不偿失!
夫妻之间如果不爱,那就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切勿耍小聪明,这样只会害人害己!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