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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天理吗?”吉林,男子开车送货途中,车牌号一边的专用螺丝脱落,男子找来铁丝临

“还有天理吗?”吉林,男子开车送货途中,车牌号一边的专用螺丝脱落,男子找来铁丝临时固定,没想到,遇到交警查车,说他的车牌号违规,开出罚款200元,并扣12分的行政处罚决定。男子气炸了,认为交警执法过当,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来源:长春市农安县法院)

王强是一名半挂货车司机,每天风里来,雨里去,其中的苦,只有做过货车司机的人才知道。

他是个十分谨慎的人,每次出车前,都会把车好好检查一遍再上路,在路上跑,也是打起十二分精神,所以虽然他跑车十几年,却从来没有出现过大的事故,算得上是一名遵纪守法的老司机。

可他做梦也没想到,他竟然会因为一颗螺丝,差点砸了饭碗!

这天,王强接到车队的任务,要紧急将一批货物,运送到邻省,由于时间紧迫,他决定根据他的行车经验,抄近路。

可这条路年久失修,并不好走,走起来十分的颠簸,王强硬着头皮,开了3个多小时,到了饭点,肚子饿得咕咕叫,他便找了个地方停下来吃饭。

在临走前,好心的饭店老板提醒他,车后面的号牌都快要掉下来了,让他处理一下。

王强跑过去一看,果不其然,这号牌都有一半吊在了车尾,还好及时发现,要不然直接变成“无牌车”,这可不是开玩笑的。

王强向老板致谢后,发现是固定车牌的螺丝掉了,可那个螺丝早就不知道掉哪里去了,他只好向老板讨了一根铁丝,暂时把车牌给固定住,打算等卸完货再到车管所把车牌弄好。

可没想到,还没等他到目的地,就遇到了交警查车,他以为只是例行查车,根本没有放在心上,他十分配合地拿出行驶证和驾驶证,交给交警查验。

可没想到,交警在车后看了一眼后,对王强说:“师傅,你这车牌都要掉了,你不知道吗?”

王强连连点头说:“前边的路有些颠簸,不小心把螺丝给搞掉了,我等回去了再处理,现在用螺丝固定住了的。”

可交警却说:“我看你也是老司机了,号牌是要用专门的螺丝悬挂的,你不可能不懂,现在我们要依法对你进行处罚!”

说完,交警便开具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对王强进行罚款200元,并扣12分的严厉处罚。

王强愣住了,罚款200元倒没什么,可是这一下子扣12分,无疑是将他的生计给断了,这一家老小的生活怎么办。

他当即大喊冤枉:“警察同志,我真的不是故意的,这螺丝半路掉了,我也是不知情的啊,何况我用铁丝临时缠住了,也没有造成别人任何的损失嘛,您看能不能通融一下,我回去一定把它修好,这一下子扣12分,我的生计就断了,请你们理解一下我们的难处。”

可不管他好说歹说,交警只是说他们是依法办事,还让王强抽空去交一下罚款。

王强傻眼了,无奈之下,他在咨询了专业律师后,一纸诉状,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撤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交警部门认为,王强所驾驶的机动车,没有按规定安装号牌,已构成违法,交警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若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将扣留机动车,并处扣 12 分、罚款 200 元的处罚。

王强明知自己的号牌脱落,却没有第一时间去进行固定,反而知法犯法,在道路上行走,显然已经涉嫌违法。

交警有权利对辖区内的违法车辆进行处罚,他们认为,自己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理有据,并不存在过当的情况。

2、王强反驳,自己只是悬挂的号牌不符合规定,但并不是没有挂号牌,且事出有因,却被扣12分,罚200元,交警处罚过重,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处以警告。

王强已经用铁丝将号牌子临时固定,其性质属于未用专用固封装置,适用于警告处理,而交警开出的罚单,明显处罚过当。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规定: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在10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并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

因上述行为10日后再次被查处的,按照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

王强在驾驶途中,才发现号牌呈半脱落状态,且其及时用铁丝固定,事实上,号牌依然挂在机动车的号牌放置位置。

因此,不符合交警所述的“未悬挂号牌”情形,而应适用于“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处理情形。

对于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适用于警告处理,如果王强在被查的10日内,还没有纠正,交警才可按未安装号牌进行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在本案中,交警的处罚明显过当,且王强并未造成社会危害,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交警部门对王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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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